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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制度的怪圈
病、残等,授口分田、永业田不等。贵族和五品以上官可依品级请受5顷至100顷永业田,勋官可依勋级请受60亩至30顷勋田。授田有宽乡、狭乡之别,迁徙、买田、授田规定不同。永业田可以世代继承,政府不再收回。担任政府官员的有职分田,官署有公廨田,收入充俸禄和办公费用。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政府在赋役制度上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源于北魏到隋朝以来的租、调、力役制度。男丁每年交粟2石,叫做“租”;每年服役20天,或每天以绢3尺(或布3.75尺)代役,叫做“庸”,也称“输庸代役”;每年交绢2丈,绵3两,或者交布2.4丈,麻3斤,叫做“调”。合而为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愿服徭役的可以交绢来代替。这个制度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据史书记载,到公元749年,全国的粮仓存粮9606万石,以当年应负担赋税的男丁计算,每丁平均12.5石,相当于他们六年多的租额。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实施,对唐初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促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均田制实施范围和实施程度学界看法不一,但授田不足确为普遍现象。唐均田令中对口分田买卖限制的放宽,体现了土地私有制因素的增长,普遍以庸代役,则体现了国家对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

    唐高宗以后,土地兼并加剧,农民逐渐破产流亡,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按人丁为征收赋役的基本对象的租庸调制,与土地占有状况已不相适应,唐朝政府开始逐渐调整征收原则和内容。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正式实行两税法,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遂名实俱废。

    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唐初以来实行的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少。这样,租庸调制行不通了,公元780年,唐政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两税法”的名称即由此而来,它的特点是按土地和财产征收赋税,取消了人头税。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公元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

    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它从法律上取消官僚地主的免税特权,扩大了征税面。同时,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是中国税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是,劳动人民的负担依然很重。

    809年,诗人白居易在诗中写道:“典桑卖地纳官租,明年衣食将何如?剥我身上帛,夺我口中粟。虐人害物即豺狼,何必钩爪锯牙食人肉?”从诗中可见无论税制如何改革,劳动人民的负担并不可能减轻太多。两税法一直实施到明朝中期,颁行“一条鞭法”后才废止。

    在以农业立国的封建社会里,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依附于土地的人口及其所承担的税收则是国家的根本。凡一国承平日久,则土地集中的趋势愈来愈明显。少数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大批农民则无田可种,或者租种他人田地,或者流亡他乡沦为流民乃至饿死。土地集中、人口因流亡减少所造成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不但国家的赋税因之减少,地方势力的扩大、饥饿流民的暴动甚至会影响地方安危和国家根本。因此,各朝在立国之初,多半会采取措施重新确认土地的所有权,使更多的人获得土地。并使大量佃户、奴仆从地主豪强的荫庇剥削之下解放出来,为中央政权直接控制,藉此缩小贫富差距,稳定社会治安,增强国家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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