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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制度的怪圈
    中国的封建社会到了明朝,便发展到了封建专制的顶峰,在人口户籍的土地登记和管理上也达到了极为严密的地步,黄册和鱼鳞图册就是这种手段控制的产物。所谓黄册,乃是户籍记录,因以黄纸为封面而得名,政府科派差役也以此为据。所谓鱼鳞图册则是将土地的形状、大小绘制成图,并于其侧登记土地情况和所有者姓名,因土地彼此连缀、其形似鱼鳞而得此名。

    明朝推行保甲制度,十户一甲,十甲一里,每里编为一册。里甲的民户要互相了解丁口职业,互相作保。通过黄册,政府把全国的人口都编入记录之中,再通过里甲等基层单位来征收赋役。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命国子监生武淳等分别巡行州县,全面清丈土地,查实田亩。在此基础上编制了鱼鳞图册,确认了元末农民起义后经过剧烈动荡的土地所有权,使一部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了土地。洪武二十六年,核实天下土田,总计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是明代见于记载的耕地数额最多的一次,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洪武二十年的土地丈量。

    黄册和鱼鳞图册的推行,使大量隐瞒的土地、人口重新归于政府的控制管理之下,增加了政府的财力和人力,稳固了国家的统治基础,也打击了大地主,增强了封建国家的实力。赋税收入仅米麦一项,就由洪武十四年的26,105,251石,增加到洪武二十四年的32,278,983余石。同时,由于服徭役、纳赋税的人多了,每一人户的负担就相对减轻了,从而改善了一部分百姓的生活。

    明朝中期,统治者大兴土木,锦衣玉食,穷奢极侈,赋税项目繁多,徭役负担很重,农民逃亡现象严重。官僚地主贪婪兼并土地并隐瞒起来,拒不纳税。“小民税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即税粮)。”这样,国家财政连年入不敷出。公元1581年,宰相张居正为了改善国家财政状况,在重新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名为“一条鞭法”的赋税制度。

    “鞭”就是“编”,因此又叫“一条编法”。

    一条鞭法规定:计一州、一县的田赋、劳役和其他交纳的杂差,都折合成银两征收;差役从原来按人丁征派改为部分按人丁征派,部分则按土地征收,由官府出钱雇人完成。

    一条鞭法的特点是赋役合并,由实物税转入货币税。这是继两税法后中国赋税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官僚地主偷税漏税和赋税不均的状况。力役征银使农民对政府的依附关系有所削弱,田赋征银对促进农产品商品化也有一定的作用。

    一条鞭法实行得很不彻底,徭役并未能全部摊入田亩,所以清初仍有成丁缴纳的丁役银存在。丁役银原则上也分为上中下三等,但实际上不止三等,税率在各省甚至各县都有不同。如河南省每丁纳银最少的一分,最多的一两二钱;山西一般每丁纳银四两;陕西西安等地最高的达七两以上;甘肃巩昌一带甚至有高达八、九两的。按理说,缴纳丁役银以后不应该再有徭役,而实际上无论在清初或实行地丁制度以后,徭役都未能尽除。

    入清以后,随着社会渐趋安定和农业生产的恢复及发展,全国人口也逐渐增加。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佃农人数日益扩大,丁役银负担事实上是落在少地或无地的农民身上。比如山东有的地方,地主田连阡陌并无一丁的负担,没有寸土的农民却要承担几个人的丁银;在湖北,地主膏腴遍野,所缴丁银无几,只有升合之粮的贫民却要负担很多丁银;直隶有的地方,丁银基本上压在贫苦农民身上。广大农民负担不了沉重的丁银,不得不隐匿户口或逃亡,以致赋税催征不易,政府收入也受影响。清统治者认识到“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因为“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从保证财政收入、巩固清王朝统治的目的出发,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正式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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