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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制度的怪圈
令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和丁银作为定数,以后增加人丁,永不加赋。定数之中的丁口如有缺额,以新增的人丁抵补。人丁和丁银固定以后,又陆续把丁银摊入田亩,这就是所说的地丁制度。

    摊丁入地的进行,各地时间很不一致。康熙五十五年首先命令广东省将应交的丁银加在田赋中征收,以后其它地方继续推行,到乾隆年间基本上实现了摊丁入地。在地丁合一的征收当中,由于各地原来田赋和丁银的比例不同,所以每两田赋银中摊入的丁银也多少不一,大约由一厘余至数钱不等。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两田赋银摊丁银一钱数厘的居多。

    摊丁入地以后,从原则上来说无地的农民可以不负担丁银,能够减轻一些少地或无地农民的繁重赋役,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但另一方面,地丁制度和前面提到过的一条鞭法一样,并没有丝毫动摇封建制度和财政压榨,实行地丁制度以后,清政府的加征仍然源源不断。如雍正以后“火耗”和“平余”的归公,以及“漕折”的浮收就是很具体的例子。

    所谓“火耗”是田赋征收银两以后,地方官府借口零碎银两熔铸成整块上缴需有损耗,所以以弥补为名在征收田赋时加征火耗。实际上改熔的损耗不过百分之一、二,但所收的火耗至少百分之二、三十,甚至有高到百分之五十的。雍正年间把火耗列入正税,等于是加税,而地方官府又别立名目,另行加收。

    “平余”是官吏收税时称银所得的溢额银两,乾隆时把此项收入也列为正额。至于“漕折”的浮收,数字就更大了。漕粮本来是征收实物的,嘉庆、道光年间,各省漕粮多改收货币,每石漕粮折银或钱若干,而征收中的折价却往往超过粮食的市价,于是农民所缴纳的田赋无形中就大大加重了。

    在封建社会下,广大农民一直承担着赋役压迫的重负,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的改革,一方面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这些改革都只是从整顿当时的赋役制度和保证财政收入的目的出发,并没有真正减轻人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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