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敛财无道终丧命
三人。

    为此,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负责人徐荣祥非常着急,他事后回忆说:“当时山东省40多个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国家药监局面临着很大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改判的可能性很大,如果郑筱萸不支持,国家药监局在诉讼中不积极举证,行政诉讼就会败诉,我们公司就会因此而失去湿润烧伤膏的生产权。”

    郑筱萸开始时并没有想要插手此事。在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后,郑通过高金波律师转告徐荣祥说:“我们只能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后来,徐荣祥写过一个材料要求见郑。郑筱萸回忆说:“见我的目的就是希望我支持他打赢这场官司。”就这样,双方最后见了面,为了打赢官司,徐给郑筱萸送去2万美元。

    在郑筱萸的帮助下,此案在2004年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做出了“原告山东长清制药厂与卫生部88卫药Z?01号批件上的同名长清制药厂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判决,处理了“山东长清制药厂假冒他人名义和制售假药的不法行为”。

    ……

    除了以上这几笔外,郑筱萸还通过郑海榕于2001年4月在香港收受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给予的1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05.53万元);2002年6月,收受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负责人给予的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277万元)。

    经法院审理,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双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等八个单位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子郑海榕、其妻刘耐雪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的财物及人民币500.3146万元、1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05.53万元)、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8312万元)和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49.1758万元。

    与此同时,郑筱萸还犯有玩忽职守罪。一是郑筱萸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如果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草率决定并启动了专项工作。二是郑筱萸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专项工作疏于职守、领导不力、审查把关不严。郑筱萸没有将专项工作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要工作来组织、领导和实施,仅安排药品注册司一名副司长担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大多临时抽调,且更换频繁。三是郑筱萸不正确履行职责,草率同意给违规审批的药品换发了药品批准文号。

    (文/高新)

    由于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是导致药品监管失控;二是增大了人民群众的用药风险;三是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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