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敛财无道终丧命
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5000元;二是2001年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三是2002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四是2002年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五是2003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六是2003年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七是2004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八是2004年中秋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九是2005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十是2005年上半年,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为了这11.5万元,该公司负责人每年要跑到北京,在北京市广州大厦整整送了十次。从送钱的数量上也可以看出,最初是5000,后来发展到1万,再到最近两次发展到2万。看来,社会经济在发展,人的胆子也慢慢大了。

    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一样主张分次送钱,少吃多餐的,还有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申报的“重组人干扰素α 2a凝胶”的注册审批获得郑的帮助,其下属公司申报的“注射用苦参素”、“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的注册也获得郑签批同意。为此,在2003年七八月至2005年3月间,该公司负责人先后三次在北京新大都饭店送给郑人民币共计12万元。这三次分别是:一是2003年七八月间,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二是2004年10月,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三是2005年3月,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不过,由于郑筱萸收受的礼金数额较大,而且与利用手中职权为人谋利密切相关,因此,这批礼金最终被法院确认为受贿,可能这是他当初不曾料到的。

    郑筱萸不仅自己大量收受礼金,通过老婆孩子收受巨额贿赂,另外还通过手中职权,接受他人请托,借打官司收受“好处费”。2004年3月至11月间,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食药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山东长清制药厂起诉国家食药局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接受北京光明中医研究所负责人的请托,为被列为诉讼第三人的该研究所和汕头市美宝制药有限公司通过诉讼最终获得“湿润烧伤膏”的生产批准文号提供帮助,并为此收受该研究所回报的2万美金。

    山东长清制药厂诉国家药监局诉讼案的背景复杂:1988年2月,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与中国国际工程和材料公司、山东省长清县城关镇后三村村民委员会三家签订联营协议,成立了长清制药厂,生产湿润烧伤膏。1990年联营的三方因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终审,长清制药厂被注销。

    但是,一年以后,山东长清县城关镇后三村村民委员会在三方联营解体之后重新注册成立了名称完全相同的山东长清制药厂,继续生产湿润烧伤膏。在2000年2月,国家药监局批准了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把生产湿润烧伤膏的技术转让给下属汕头美宝制药厂,生产该药品。

    但是,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山东长清制药厂又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国家药监局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国家药监局撤销涉及山东省长清制药厂非法生产的相关处理和批复,后此诉讼行为以山东长清制药厂败诉而结束。

    2001年和2002年,山东省的一些人大代表两次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认为法院判决错误,应该依法保护山东省长清制药厂生产湿润烧伤膏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山东长清制药厂的行政诉讼的裁定,后北京市高院将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和汕头美宝制药厂列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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