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土地爷引发青岛官场“大地震”
处罚。"对被告人于志军如实供述的这4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在量刑上应当从轻论处。
二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志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其在羁押期间主动检举揭发其他二人巨额受贿的犯罪事实,且经司法机关查实该二人已被绳之以法。该二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于志军有重大立功表现。
三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志军在案发后已经全部退还赃款、赃物,且未给行贿人谋取不当利益,其犯罪行为未给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造成直接的重大经济损失。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志军受贿数额的大部分是其本人主动坦白的,因此不应属于犯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之列。被告人于志军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于志军予以轻判。
2005年1月11日,王雁因受贿496万余元,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青岛市规划局局长张志光受贿860余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志军因受贿539万余元,2005年1月13日,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这3个贪官贪腐的数额中,张志光高达860万元的受贿数额,曾一度成为建国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受贿数额最大的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于志军的受贿数额高于区长王雁,却获得了轻判,这跟律师钱列阳的铁嘴钢牙的激情辩护和于志军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是分不开的。判决后,王雁和于志军对一审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仔细查看于志军受贿一览表可以发现,在他任职两年的时间里就索贿、受贿400余万元,可谓日进万金。青岛市的开发商先后有数十人通过不同的方式主动向于志军行贿,这些人正是看中了于志军的贪婪、对金钱的奢望和手中的权力,他们在"不送钱物不好办事,送比不送好,送多比送少好"的思想支配下,把能给于志军送上钱物视为一种"荣耀"和"本事",把向他行贿作为捞取好处的"灵丹妙药"。于志军在这些房地产商的推波助澜下,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罪行越加严重。案发后,虽然检察机关对他犯罪的赃款、赃物全部扣押,但他给社会和人们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却难以挽回。
这起在山东甚至全国影响巨大的土地违法批租案,随着2005年1月的判决在一片议论声中落幕,但当时谁也没有想过,这起土地违法批租案给国家税收带来的损失由谁承担。尘埃落定之后,已经开始服刑的于志军再次被推向了审判台。
2007年8月24日,于志军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9月30日被起诉,11月24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于志军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这起案件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督办的案件,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于志军给国家直接造成了1331余万元的税收损失。起诉书指控,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被告人于志军在担任青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规定,在申请人没有缴纳契税的情况下批准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993余万元。
按照有关纳税规定,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