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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残剩河山行旅倦
变更此前的意见,“何以忽然有此?”尽管傅心中不甚痛快,但想到信中有“寄贵所转寄桂林”一语,稍感释然。按傅的打算,待聘书一到李庄,即将其压下,尔后再修书与叶企孙理论不迟。大出傅氏意料的是,7月31日又突然接到中研院办事处职员王毅侯信,告之曰:“发寅恪兄聘书已办好,企孙兄函嘱径寄桂林,免得转递之烦。并云一月至五月领薪由院保留作抵消旅费之一部,弟本日寄寅恪一函,征其同意(函稿另纸抄奉)。”又说:“自6月份起全部寄交先生应用”云云。

    傅斯年看罢此信,如同平空挨了一记闷棍,当场把信摔在地下,大喊一声“他凭什么!”跳将起来,对叶企孙表示极大不满。8月6日,傅斯年向叶企孙发出了一阵连珠炮式的“声明”:

    一、弟绝不承认领专任薪者可在所外工作。在寅恪未表示到李庄之前,遽发聘书,而6月份薪起,即由寅恪自用,无异许其在桂林住而领专任薪。此与兄复弟之信大相背谬。

    二、自杏佛、在君以来,总干事未曾略过所长直接处理一所之事。所长不好,尽可免之;其意见不对,理当驳之。若商量不同意,最后自当以总干事之意见为正。但不可跳过直接处理。在寅恪未表示到李庄之前,固不应发专任聘书,即发亦不应直接寄去(以未得弟同意也),此乃违反本院十余年来一个良好tradition之举也。

    三、为弥补寅恪旅费,为寅恪之著作给奖(或日后有之,彼云即有著作寄来),院   方无法报销,以专任薪为名,弟可承认。在此以外,即为住桂林领专任薪,弟不能承认。此事幸寅恪为明白之人,否则无异使人为“作梗之人”。尊处如此办法,恐所长甚难做矣。弟近日深感力有不逮,为思永病费,已受同仁责言。今如再添一个破坏组织通则第十条之例,援例者起,何以应付。此弟至感惶恐者也。

    如此言词激烈的战斗檄文作完后,傅斯年仍觉尚有千头万绪的复杂言语没有尽情说出,于是继续挥动大笔,以家长对孩子、老师对学生、长辈对晚生的口气教训、指导起来:

    即令弟同意此事,手续上亦须先经过本所所务会议通过,本所提请总处核办。总处照章则办理。亦一长手续也。又及与此事有关院章各条文:

    组织通则第十条,专任研究员及专任副研究员应常在研究所从事研究。

    服务通则第二条,本院各处所及事务人员之服务均须遵守本通则之规定。

    此外,间接有关者尚多,故领专任研究员薪而在所外工作,大悖院章也。

    8月14日,傅斯年的激愤心情已趋平和,怕陈寅恪接到电报后产生误会,“此固以寅恪就广西大学之聘已解决,然或有得罪寅恪太太之可能”。于是又即刻修书一封,先是促其尽速迁川,“瞻念前途,广西似非我兄久居之地”,“若不早作决意,则将来更因难矣”。尔后对自己不满叶企孙发聘书之事,又向陈寅恪作了详细说明和解释:“此事在生人,或可以为系弟作梗。盖兄以本院薪住桂,原甚便也。但兄向为重视法规之人,企孙所提办法在本所之办不通,兄知之必详。本所诸君子皆自命为大贤,一有例外,即为常例矣。如思永大病一事,医费甚多,弟初亦料不到,舆论之不谓弟然也。此事兄必洞达此中情况。今此事以兄就广西大学之聘而过去,然此事原委就不可不说也。”

    8月30日,陈寅恪复信傅斯年:“弟尚未得尊电之前,已接到总办事处寄来专任研究员聘书,即于两小时内冒暑下山,将其寄回。当时不知何故,亦不知叶企孙兄有此提议。(此事今日得尊函始知也,企孙只有一书致弟,言到重庆晤谈而已。)弟当时之意,虽欲暂留桂,而不愿在桂遥领专任之职。院章有专任驻所之规定,弟所素知,岂有故违之理?今日我辈尚不守法,何人更肯守法耶?此点正与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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