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和法院
拿着金牙齿给他的那些假材料到处塞给人看了。我说:“你再低头看一看,这些材料为什么都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些材料查到的内容,为什么都恰恰集中在邓小平主政时期,而不是这个时期之前或之后的?这些材料上,为什么没有任何单位盖章,没有任何人员签字?更重要的是,这些材料如果是合法的,为什么不上缴政府有关部门归入档案,却偷偷地留在这个人自己家里几十年?”
我说:“不管在什么国家,私自伪造、截留、复制、散布、曲解档案都是有罪的,更何况你们是在散布早已被废弃的整人材料!”
我想被告应该听得懂,金牙齿有严重触犯刑法的嫌疑。
想到金牙齿,我又看了一眼坐在对面的被告,心想这确实是一个被人家当枪使的可怜人物,真有一点“弱势”,内心更多了一分原谅。
于是委托解士辉律师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初审责令被告到深圳索取我收受别墅的证据,但过了很久再也没有消息。等到再开庭,有没有“豪华别墅”的问题,突然变成了“有没有听到过这种传闻”的问题。有一个不知从哪里来的人作为被告的证人站起来说,听到过。于是,被告胜诉。此外还有一个理由是,原告是“公众人物”,这方面的法律保护应该减弱。判决很奇怪,我倒无所谓,最大的遗憾是那个“证人”并不是深圳朱某,我没有把他从黑暗里引出来。
上诉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终审中引出了一个“惟一证人”,替被告证明,他在深圳“听到过”这种“传闻”,于是,维持原判,仍然是我败诉,被告胜诉。判决书上郑重地写出了这个“惟一证人”的工作单位、职业和名字:“广州《新经济》杂志聘用记者朱××(原件为实名)。”
果然是他,深圳朱某,终于被我引出来了!但他怎么跑到广州去了?
广州的资深记者董晓敏先生看到他们胜诉的消息后十分震惊,立即到《新经济》杂志社询问,该杂志的营运总监明确回答:“我们杂志根本没有这个记者!”
你看,我还是不知道他是谁。
全国很多报纸都报道了我败诉的消息,却没有一家愿意调查一下,那些“豪华别墅”到底在哪里?
过了几天,北京的报纸以通栏大字标题刊登,那个胜诉了的被告还要到法院反诉我,理由是,我表示过,“豪华别墅”的说法是“不实之词”,而他则认为连“不实之词”也不能说,因为“没有能力核实或没有条件核实不代表不想核实”。我说“不实”,是篡改了法院判决。因此,可能他要反诉我不理解他的公事繁忙。希望他真的起诉。当然,他们又必然胜诉。
从此,中国人说话要小心了。不能再莽撞地批判假酒、假药,只能恭恭敬敬地说人家“没有能力不造假或没有条件不造假不代表不想造假”;也不能随便批判盗版了,只能小心翼翼地说人家“没有能力出正版或没有条件出正版不代表不想出正版”。更不能说谁是坏人,只能说人家“没有能力做好人或没有条件做好人不代表不想做好人”。他们太繁忙了,一时顾不过来。
那位“惟一证人”深圳朱某更是繁忙,看到我敢于与他们打官司,便立即把一直指向巴金老人的矛头移向了我。他一边到法院“作证”,一边在《山西文学》上连续发表谈话,有一期的醒目大标题是《余秋雨肯定是有问题》,据说这话是我的朋友魏明伦先生对他说的,一下子把他们多年来对我的所谓“历史问题”的诬陷责任,全部栽赃到了魏明伦先生一个人头上。
魏明伦先生立即发表声明表示强烈抗议,朱某不得不发表了一份承认“严重失实”的道歉,但一转身又在《山西文学》上以头版头条“本刊特稿”的隆重方式发表他与北京那个余某的两次对话,这两个人给我做了一系列空前荒诞的政治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