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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处女膜整形”
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于,女子叫喊并无人救她。quot;

    三、quot;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日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quot;

    三段旧文献,有的比中国开明(如二),有的跟中国类似(如一、三),有比中国还别出心裁(如用石头打死女人)。

    〔后记〕 这篇文章,发表在《文星》第六十二号(一九六三年十月--日台北出版)。

    一、七天后,十月七日,在冈山的读者骆梵先生寄了一条剪报给我,说是quot;愚民政策的证据之一quot;,quot;在矫砌的语意下,仍不难窥测其精义所在……相信它较您在《论quot;处女膜整形quot;》文中引用的读者投书更有价值些。quot;骆先生的剪报是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日报》南部版中的quot;每日谈quot;,原文如下:

    万吨级轮船quot;海张quot;号在澎海失事,船与人全无踪影,是近年来最意外的大海难事件。而其尾声的摇曳亦极尽哀伤:那是该轮三一副祁英之妻陈云利于招商局发放抚恤金之日,本月十五日早晨服安眠药自尽殉夫。曾有遗书述其志节。

    祁夫人原可于当日领得近三十万元的恤金,未来生活不虞匾乏。如念quot;死者已矣quot;,节哀顺变,则有此巨款可过其优裕的日子,可是,她苦念亡夫,忠于所爱,终以身殉,至于身外之物,更无足索其衷怀了。在此举世滔滔之日,这种坚贞悲壮的志节,实至为难能而可贵。是其人虽已死,而其事则可颂扬。

    自杀是愚蠢的行为。因而颇有人持此以论祁夫人,说是:与其殉身于丈夫,何如献身于社会?如再能运用恤金从事慈善事业,岂不懿哉!今乃计不及此,遽抛宝贵的生命,未免quot;愚quot;得可叹可惜。

    这自是一篇道理。可是这道理以这劝勉众人,自无不可;如以之责于死者,那就不近人情了。试思:鸳鸯失侣,月黯星沉,当之者肝摧肠断,尚有何心以自谋?为其所爱,忠于所志,不顾生命,无视财富繁华,慨然就死,是士大夫之所难能,奈何尚有憾于一个妇人?

    我们当然不赞同quot;自杀quot;作为解脱人生愁苦的手段,亦无意鼓励妇人殉节,更非有憾于夫死而不守志者,但却深深认为像祁夫人的这种志行,应足千秋,诚宜共致褒颂,断不可以quot;愚quot;视之。应知:

    古今中外多少仁人志士,其取义成仁,皆发端于这一quot;愚quot;字。此所谓quot;愚quot;,实便是quot;至情至性quot;。至于自以为聪明之辈,节与品、守与为,固都不萦于怀;生死义利的关头,更难期其无违于道了。此亦所以人人都知道quot;人生自古谁无死quot;,却自古便有quot;艰难唯一死quot;之叹了!

    二、另外我在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三日的《中央日报》中,抄出这样一段quot;社会服务quot;中的quot;法律问答quot;,怪好玩的:

    新娘不是处女并非离婚条件(张文伯律师答)

    张如雪问:敝乡青年,多为婚后苦恼,兹提出疑问四则,至祈予以答复:

    一、婚后发觉新妇已非处女,不悉可能为提出离婚之理由?如可能由法律解决,应如何办理?

    二、不到法定年龄而已结婚者,可否提出离婚?

    三、重婚罪,系何等处分?

    四、脱离家庭关系后,能否不负结婚的责任(就是说能否连同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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