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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
福先生在五十九号文星《从霍乱谈到quot;变法quot;》里,曾要求:

    〔修正之〕quot;医师法quot;严格规定医师不能刊登夸张之广告宣传,同时对中西医分别颁订quot;医师法quot;,各行其道,中医不得使用西药及注射器。

    对这段话我有两点意见:

    第一、按现行quot;医师法quot;第十六条,已经有了quot;医师关于其业务不得登载或散布虚伪夸张之广告quot;的规定,这问题的重点已不在吴基福先生所说的quot;严格规定quot;,而在如何使医师履行此quot;义务quot;。关于这点,我的看法很乐观,我相信真正洁身自爱的有医德医品的医师,绝不肯做quot;虚伪夸张之广告quot;,而整天在报上被鸣谢的圣手们,我们根本可以怀疑他们到底是不是医生。

    第二、quot;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各行其道quot;的意见,我绝难同意。因为这种二分法的措施,无异又走回三十二年quot;医师法quot;颁行前的老路,无异又在法律上承认了中医的价值。无异又把科学的现代医学跟神学玄学的古代中古医术相提并论,而使一般民众仍在中西间做钟摆,这是说不过去的。今天我们的责任,要对中医中药严格推行史汀生式的quot;不承认主义quot;,先在法律上不承认它,再在教育上把它赶走。每一个现代化的医生(西医),都应该以在医界中有个附骥尾的quot;中医quot;而感到可耻。医学就是医学,为什么要有中西之分?西医就是医生,为什么要有些不挂听筒的家伙来充数?

    总之,quot;医师法quot;的修改必须从根本上动手术,不能妄想妥协或苟安,更不可有一般所谓quot;先做重点修改,余者回大陆后再行之quot;的官样文章。

    如果在根本上我们决心动手术,我们才可进一步的商讨细节,如明定出医师法的quot;除名quot;部分(第四条第二款)、补足quot;医籍quot;的缺陷(第七条)、用强有力的quot;医疗法quot;来代替quot;违警罚法quot;制裁密医与夸大广告、剔除quot;医师法施行细则quot;里中医部分并将quot;医师法quot;第八条移入、完全废除quot;中医师检核办法quot;,以及增添我们所缺少的现代文明国家的医药卫生法规(如quot;卫生所法quot;、quot;精神卫生法quot;、quot;性病预防法quot;、quot;旅馆业法quot;、quot;公园法quot;、quot;输血法quot;等等)。除了这些法律条文以外,我们要严格要求下列七个机关的权限和它们对医生药品、密医伪药、广告宣传的责任:

    一、考试院考选部。

    二、内政部卫生司。

    三、省政府卫生处。

    四、内政部警政司。

    五、省政府警务处。

    六、各县市警察局。

    七、省政府新闻处。

    除了这些治标的机关,我们要正式建议教育部长,从速解决quot;中医学院quot;这个Gordian Knot,别再做连半世纪前的教育总长都不肯做的蠢事!虽然这个铃不是你系的,可是它非得由你来解不可。

    立委与舆论界应该反省

    quot;医师法quot;是关系人民健康的重要母法,立法委员对quot;医师法quot;的订立与修改要负绝大的责任。从几十年来的历史来看,我们的立法委员们至少在quot;医师法quot;上,实在对小百姓quot;没有起quot;,他们做了很大的孽。他们不但在民国三十六年坐失一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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