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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判冈村宁次无罪
本案被告于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受日军统帅之命,充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所有长沙徐州各大会战日军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粤,松井石根、谷寿夫等在南京之大屠杀,均系发生于被告任期之前,原与被告无涉?穴酒井隆、谷寿夫业经本处判处死刑,松井石根经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死刑,先后执行在案?雪且当时盟军已在欧洲诺曼底及太平洋塞班岛先后登陆,轴心既形瓦解,日军陷于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降时止,阅时八月,所有散驻我国各地之日军,多因斗志消沉,鲜有进展,迨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该被告乃息戈就范,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迹其所为,既无上述之屠杀强奸抢劫,或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自不能仅因其身份系敌军总司令官,遽以战犯罪相绳,至在被告任期内,虽驻扎江西莲化、湖南邵阳、浙江永嘉等县日军,尚有零星暴行发生,然此应由行为人及各该辖区之直接监督长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负责,该落合甚九郎等业经本庭判处罪刑,奉准执行在案。此项散处各地之偶发事件,既不能证明被告有犯意之联络,自亦不能使负共犯之责。

    综上论述,被告既无触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依法应予谕知无罪,以期平允。

    据上论结,应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一项,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本庭检察官施泳莅庭执行职务。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审判长  石美瑜

    审判官  陆  超

    审判官  林健鹏

    审判官  叶在增

    审判官  张体坤

    看了这种判决书,不能不感到:以侵略中国总司令之尊的日本军阀,怎么可能无罪呢?“一号作战”乃抗战八年中最惨烈的战斗,不是由冈村主持的吗?却完全不提,明显地避重就轻。至于判决书中所谓无“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的话,对照起上面所举的冈村宁次侵华史,就知道蒋介石的军法官在如何抹杀历史、为日本军阀开脱了?选——冈村宁次开风气之先,闹出“九一八”事变,正是“计划阴谋发动”啊?选冈村宁次统大军于后,一心要“进攻四川”而后已,正是“支持侵略战争”啊?选这样明目张胆的侵略元凶、这样昭然若揭的史实,怎能这样的抹杀、这样的开脱、这样的判决呢?

    这样的判决下来,是不是蒋介石根本不知道冈村宁次有罪呢?非也,蒋再无知,也是知道的。这种知道,在邵毓麟的回忆——《胜利前后》——里,已经透露,邵毓麟在一九四五年八月三十日夜,曾与冈村宁次会谈,“讨论到一个重要问题”,讨论后第二天清早——

    我军独飞返芷江,向何总司令报告请示,随即奉何总司令命,飞往重庆复命,并请示一切。再度衔命于九月八日随同何总司令飞往南京,参加了历史性的九月九日正式受降典礼。这以后,我虽曾有数度机会和冈村晤面,但一切都已有我陆军总司令部指令日本官兵善后总联络部办理,进行颇为顺利,直到民国三十八年冈村离华返日以前,可以说他确已忠实执行降书所列各款及我陆总的指令,而尽了最大的努力。这和俄军接受东北地区日本关东军的投降,而将所有收缴武器,转送中共扩军,违反中苏条约的事实相比,可说完全不同。因此,中国政府准予以其劳绩赎罪,而免以战犯起诉。

    可见既然有“罪”可“赎”,自然反证是有罪的了。但是既然有罪,为什么在堂堂判决书里,我们一点也看不到有罪的痕迹呢?

    至于所谓的“准予以其劳绩赎罪”,所谓“劳绩”,显然是因冈村宁次在政治上投蒋所好,敌人成为反共盟友。然而周佛海的“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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