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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非法复职
。密。仁昨到华府,事前顾大使已奉台方令,通知国务院以副总统名义代表蒋先生往聘,但杜总统向记者宣称仍以代总统地位对仁招待午宴,席间与杜总统及国务卿、国防部长畅谈甚欢,举杯互祝。三人均称仁为李大总统。餐后杜单独与仁谈话,不令顾参加,内容未便于函电中奉告。特闻。宗仁,江。(原件)

    电函中一再说美国政府以总统相称,以无视蒋氏复职,当然不仅仅是给那些国民党大员看的,也是给蒋看的。这一招可说是李宗仁对蒋介石一再作弄的最后反击,以证复职的非法,一个“临去秋波”?选

    杜鲁门如此做法,也可略见他对蒋氏之深恶痛绝。然而由于反共与冷战,美国终亦不得不与狼共舞,美援不断送到蒋介石独裁下的台湾了。

    四年以后的一九五四年三月十日,蒋介石又利用在台湾的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六次大会讨论监察院提“弹劾副总统李宗仁违法失职案”,才以一四八六票对八十三票,通过罢免了他。但是,“处处不留爷,爷去投八路”。他最后用回到大陆的行动,答复了他不屑答复的一切。其实他早已“副总统”继承为“总统”了,他又没有自己退回到“副总统”的职务上来,再罢免他已不存在的“副总统”,又是演一场戏而已。

    国民党宣传众口一声,说蒋介石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台后,副总统李宗仁只是代总统,不是总统,但在中外有识之士眼中,却明明认为李宗仁是总统,而蒋介石下台后已是平民。既已为“国民一分子”了,说回头重任总统就重任总统,而不依《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程序,自然是站不住的。因为蒋介石下台明明是《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总统缺位”的情况,纵李宗仁在美构成“缺位”,依法仍应“由行政院长代行其职权”,再“依本宪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补选总统副总统。”既然宪法硬性规定如此、既然当时已“由行政院长代行其职权”(行政院长是阎锡山),则蒋介石的复职,即属违宪。

    一九五〇年三月一日,蒋介石在《复行视事文告》中说:“李代总统自去年十一月积劳致疾,出国疗养,迄今健康未复,返旆无期,于是全体军民对国事惶惑不安,而各级民意机关对中正责望尤切。中正许身革命四十余年,生死荣辱早已置诸度外,进退出处,一惟国民之公意是从,际此存亡危急之时期,已无推诿责任之可能。爰于三月一日复行视事,继续行使总统职权。”(《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三十二卷,页二五四至二五五)事实上,李宗仁当时是开刀割十二指肠发炎,他在一九五〇年一月间,健康已大致复元。他能在蒋介石复职第二天就去白宫做客,足证所谓“健康未复,返旆无期”之说,不能成立。萨孟武《中国宪法新论》里说:“林纪东教授把第四十九条分析为四种场合:一、总统缺位,二、总统及副总统均缺位,三、总统因故不能视事,四、总统及副总统均因故不能视事。缺位谓因死亡辞职或罢免等,无法再于任期内行使职权。因故不能视事谓卧病或出国等,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李宗仁当时才真是符合总统“不能视事”条件的人。若照《中华民国宪法》延续“不能视事”的情况,理应由行政院长“代行其职权”,再由立法院院长于三个月内(第五十一条),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补选总统副总统(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项),以补足原任总统未满的任期为止,绝无“国民一分子”蒋介石突然复职之理。

    中外有识之士眼中明明认为李宗仁是总统,是不乏证据的。李敖藏有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七日胡适给李宗仁信的原本,信封上明写“敬乞代呈李大总统”(H.E.The President of China),信中也明写“德公总统赐鉴”。原文是:

    德公总统赐鉴:

    今午因宿约出门,无法赶到机场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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