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婚姻关系
庭决定,这两个男子没有权利彼此结婚。
然而,在同性恋者当中,有同居50多年的例子,时间短些的固定伴侣就更为常见,他们寻求合法婚姻形式是出于各种实际原因:如为了能够公开找房同居,为了继承权问题(同性配偶不可能得到没有遗嘱的伴侣的财产)等等,同时也为了寻求精神上的支持。从法律上看,他们似乎已可被视为「事实婚姻」,正如斯冈茨尼所指出的那样:「当两个(或更多)的人进行持续的工具性和表现性交换时,即当他们既在经济上又在性行为上相互依赖时,便意味着存在婚姻。因此,从社会学角度看,两个在经济上和性行为上相互依存的男人或同样的两个女人的持续联系,也可以被叫做婚姻。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分享床铺和餐桌,并把他们自己看作配偶或爱人,而不是朋友或同居人。」(斯冈茨尼,第217页)
第一节、交往方式
谈到同性恋者的社会交往方式,目前在不少西方国家,这些交往多半在专门的同性恋酒吧和同性恋浴池中进行,在缺乏这类设施的中小城市,就在公厕、街道和公园进行。在美国,同性恋酒吧目前已被大多数城市所容忍。就象异性恋的「单身者酒吧」一样,这些同性恋酒吧成为「性市场」,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偶然的性关系对象。除此之外,它们还是社交场所和信息交流的场所,使同性恋者感受到团结的气氛。有些同性恋酒吧带有独特的色彩,例如以身着黑皮夹克的摩托车帮为主的酒吧,提供男妓的酒吧,或有脱衣舞男表演的酒吧等等。顾客均为男性,偶尔也有少量女性前往这些男同性恋酒吧,被称为「果蝇」,她们图的是在这类酒吧不会受到男性的性纠缠;男同性恋者也欢迎她们去,因为她们不会同自己争夺性伴,而且为这类酒吧增添了一些新鲜感和文雅的气氛。男同性恋浴池则为公共的性聚会提供了场所,同时设有遮人耳目的单间,供私人的性活动使用。公厕、街头和公园这些地点的好处是不必花钱破费,但危险性较大。在那些没有同性恋酒吧和浴池的城市就只能靠这些地点了。有些人认为危险性能增加刺激感,因此偏爱这类地点。(凯插多利,第346-347页)
我国目前还没有公开的同性恋酒吧和浴池,传说在一些大城市有秘密提供此类服务的酒吧,但极易引起警方干涉。因此,我国同性恋者的社会交往活动,只能在公共场所,如街头、厕所、公园、街心花园、街头广告宣传橱窗及公共浴池等场所进行。
据我们的调查对象说,北京有55处同性恋活动场所,提出这个数字的人也不能把这55处数清,看来是另有人作过统计。这些场所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共厕所,尤其是附近有绿地、花园的厕所。这是在社会上结交同性恋伴侣的主要场所。一位40多岁的同性恋者说,他常去的此类场所有七、八处,因为总去一处出事的危险性比较大。这些场所有的只在晚上8,9点中以后才有同性恋者活动,有的却是全天都有人。如北京×区有个不收门票的公园,来去自由,不引人注意,因此成为同性恋者全天活动的地点……
……男性。这或许是同性恋兄弟情谊的一种延伸吧。一位调查对象讲了这么件事:「一次我见有个湖南的小孩躺在天安门的石阶上。我看他是个小孩:问他为甚么不回家,他说:和家里闹别扭跑了出来,北京没有地方住。我把他带回家住了半个月,我挺喜欢他,像大哥哥帮小弟弟一样。”(为什么不帮小妹妹呢?)
一位在社会上较为活跃的同性恋者的观点,可以作为同性恋者对社会交往的有代表性的看法,他说:「我认为应该上社会去。就是有了感情专一的恋人也该上社会上去。社会上的交往也有感情的因素。社会上的感情与个人的感情不一样,可以增加见识。很有意思。
这一切正如凯查多利所指出的那样:「同性恋者文化的存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