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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婚姻关系
,首先在于提供性接触的机会,但也有友谊互助、政治团结、娱乐商业的活动和功能。」(凯查多利、第二四二页)虽然中国同性恋的社会交往活动中,还远远谈不上有政治团结和商业活动这些内容,但在其他各种功能上与外文化中的情形大同小异。

    第二节、交往的限制

    同性恋群体的社会交往受到不少限制。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诉,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有可能判鸡奸罪;如有同性恋配偶或其他人起诉,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处罚。有时警方会在同性恋活动场所实行治安性的临时拘捕,但一股会很快放掉,不作记录在案的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到的同性恋者受法律制裁的事例,大多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牵连。例如有一个与杀人罪有关的案例:「那年年底有一段时间,上海抓得很紧。有人被抓起来了,有人跑出国了。起因是香港有一个二十六岁的同性恋到上海,他戴著金项链,很有钱。有些同性恋抢了他,还把他杀了。为这个上海抓了一次。」有一个与偷窃有关的案例:一个同性恋者撬了x浴池的保险柜,被判三年劳教。通过与公检法人员的交谈,我们了解到,同性恋被判刑的往往都不是因为纯粹的同性恋行为,而是伴有其他罪行,如偷窃、抢劫等等。

    整个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到的纯粹因同性恋而受到惩罚最重的事例,是个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有一个成年同性恋者同一个十六岁(说十二岁)男孩发生肛交行为,不慎被男孩家长发现,告到法庭。尽管那男孩上庭承认自己是自愿的,那个成人仍被判处七年徒刑(鸡奸罪)。据说这就是同性恋者可能受到的最严重的惩罚。较轻者有判处半年到三年劳教以及十五天以下刑事拘留。此外,据说在服刑期间发现一次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加刑三个月的处分。

    对于按流氓罪判劳教和拘留,许多同性恋者十分害怕,但也有些人不那么怕,尤其是那些已经有过被拘留审查经历的人。他们认为,抓不到行为就无法判刑,而被抓住“行为”的机会很少。有些人在同性恋活动地点被抓住,关几天之后夫妻领导或亲属领回。我们调查过程中,就听说学校教师被校长领回、父亲被儿子领回的事情。有的单位不作处埋,有的单位采用取消一级浮动工资或停发数月工资的处分,还有给留厂察看处分或限期调离单位另找工作的作法。

    调查对象们对新近在北京实行的“通知单位”的政策反映十分强烈。一位调查对象说:「我认识一个人搞同性恋被捉后通知了单位,他们单位不大,人数不多,结果弄得大家全部知道了,造成他破罐子破摔,越发上街胡闹去了。我认为即使出于矫正的目的也不应这样通知单位。」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同性恋者,有些似乎不太在乎,例如一位因盗窃罪判过刑的同性恋者说,「通知单位也会为你保密,这事怎么说呀,不是偷也不是摸。说有同性恋行为又没抓住把柄,单位也没法说甚么。」可那些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则相当害怕这种作法。一位调查对象告诉我们,他的一个恋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单位。他是军人、医生,又是党员,非常害怕通知单位,于是这位同性恋君想办法托人将材料销毁了。

    由于同性恋者当中普遍存在著对警方的恐惧感,产生了一些冒充便衣警察的作法。一位调查对象讲过一件事:「有个三十多岁的人专爱冒充警察吓唬人,结果让大伙打了一顿,几个月起不来床。记得有回我打电话,他在旁边非要看我电话号码。」据说有个同性恋者干过联防队,后来他常常悄悄跟著一个同性恋。看见人家回家进了门,就到居委会以联防队名义打听出人家的姓名,然后去找人交朋友。还有一位调查对象提到:「有次我碰上一个人,装成联防的,追我,我跑掉了。」一位中年人说:「我有次碰到一个比我小几岁的,说自己是便衣警察,我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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