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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 第二部 先验逻辑
    纯粹理性批判 第二部先验逻辑

    导言 先验逻辑之理念

    一 泛论逻辑

    吾人之知识,发自心之二种根本源流;第一,为容受表象之能力(对于印象之感受性),第二,为由此等表象以知对象之能力(产生概念之自发生)。由于前者,有对象授与吾人,由于后者,对象与所与表象(此为心之纯然规定)相关,而为吾人所思维。故直观及概念,乃构成吾人一切知识之要素,无直观与之相应之概念,或无概念之直观,皆不能产生知识。此直观与概念二者,又皆有纯粹的与经验的之分。当其包含感觉(感觉以对象之现实存在为前提)时,为经验的。当其无感觉杂入表象时,则为纯粹的。感觉可名为感性知识之质料。故纯粹直观仅包含“事物由之而被直观”之方式;纯粹概念仅包含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方式。唯纯粹直观与纯粹概念,乃先天的可能者,至经验的直观及经验的概念,则仅后天的可能者。

    心之感受性,即心在被激动时容受表象之能力,如名之为感性,则心由自身产生表象之能力(即知识之自发性),当名之为悟性。吾人之直观,绝不能为感性以外之物,此乃吾人之本性使然;即吾人之直观仅包含“吾人由之为对象所激动”之形相。在另一方面,使吾人能思维“感性直观之对象”之能力,为悟性。此二种能力实无优劣。无感性则无对象能接与吾人,无悟性则无对象能为吾人所思维。无内容之思维成为空虚,无概念之直观,则成为盲目。故使吾人之概念感性化,即在直观中以对象加于概念。及使吾人之直观智性化即以直观归摄于概念之下,皆为切要之事。此二种能力或性能,实不能互易其机能。悟性不能直观,感官不能思维。唯由二者联合,始能发生知识。但亦无理由使此二者混淆;实须慎为划分,互相区别。此吾人之所以区分为论感性规律之学(即感性论)与论悟性规律之学(即逻辑)二者也。

    逻辑又可分为悟性普泛运用之逻辑,与悟性特殊运用之逻辑二种。前者包含思维之绝对的必然规律,无此种规律则不能有任何悟性活动。故此种逻辑之论究悟性,绝不顾及悟性所指向之对象中所有之差别。而悟性特殊运用之逻辑,则包含“关于某种对象之正确思维”之规律。前者可名之为原理之逻辑,后者可名之为某某学问之机官。后者在学校中通常作为学问之准备课程讲授,但按人类理性之实际历程,则此实为最后之所得者,以其成为机官时,所研究之特殊学问,必已到达仅须略为修正即可完成之完备程度矣。盖在能制定“关于某种对象之学问”所由以成立之规律以前,必须已周密详知所论究之对象也。

    普泛逻辑又分为纯粹与应用二种。在纯粹逻辑中,吾人抽去一切吾人悟性所由以行使之经验的条件,即将感官影响、想象作用、记忆法则、习惯力、倾向等等以及一切偏见之来源,乃至特种知识所能从而发生(或视为由之发生)之一切原因,尽行除去。盖此种种之与悟性相关,仅限于悟性在某种情形下活动,而欲熟知此种情形,则须经验。故普泛的纯粹逻辑,仅论究先天的原理,且为悟性与理性之法规(Kanon),但仅就使用悟性与理性时所有方式的事物论究之,固不问其内容之为经验的或先验的也。当普泛逻辑论及在心理学所论究之主观经验条件下所“使用悟性之规律”时,则名为应用逻辑。故应用逻辑具有经验的原理,但此应用逻辑在其论究使用悟性不顾及对象中所有差别之限度内,仍不失其为普泛的。因之应用逻辑既非普泛所谓悟性之法规,亦非特殊学问之机官,仅为清滤常识之药剂。

    故在普泛逻辑中,构成“理性之纯粹理论”之部分,必须与构成应用逻辑(虽仍为普泛的)之部分,完全分离。质言之,唯前者始成为学问,虽简约干枯,但此实为学术的阐明悟性原理论之所不得不如是者。故逻辑学者在其论究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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