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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纯粹悟性概念之演绎 第一节 先验的演绎之原理
发生先天的知识之可能性故耳。盖在一直观中所授与之杂多表象,若不属于一自觉意识,则此一切表象即不能皆为我之表象。如为我之表象(就令我未意识其如是),则此种种表象必须与“其所唯一由以在一普遍的自觉意识中联结”之条件相合,盖不如是则此种种表象殆不能绝无例外皆属于我矣。自此种本源的联结,有种种结果发生。

    “杂多(在直观中所授与者)之统觉”之一贯的同一,包含表象之综合,且此同一亦仅由此种综合之意识而可能者。盖伴随种种不同表象之经验的意识,其自身乃分歧的且与主观之同一并无关系。此种与主观同一之关系,非仅由我所伴随各种表象之意识所成。

    乃纯由我使一表象与其他表象联结而意识此等表象之综合所成者。故惟在我能联结所与表象之杂多在一意识中之限度内,我始能表现此等表象中所有意识之同一于我自身。易言之,统觉之分析的统一,仅在综合的统一之前提下,始可能者。

    故“直观中所授与之表象一切皆属于我”云云之思维,正与“我联结表象在一自觉意识中”(或至少能如是联结之)云云之思维为同一之思维;此种思维其自身虽非综合表象之意识,但以此种综合之可能性为其前提者。易言之,仅在我能总括表象之杂多在一意识中,我始名此等表象一切皆为我之表象。否则我将有形形色色之自我,一如我所意识之种种表象之数。故视为先天的所产生之“直观杂多之综合的统一”,乃“统觉自身之同一”之根据,此统觉乃先天的先于我所有一切确定之思维者。但联结非存于对象中,且不能得之对象,由知觉取入悟性中。反之,联结实为悟性独有之任务,盖悟性自身亦只“先天的联结所与表象之杂多而置之于统觉之统一下”之能力而已。故统觉之原理,乃人类知识全范围中最高之原理。

    此种“统觉之必然的统一”之原理,其自身实为同一律的命题,因而为分析的命题;但此原理启示“在直观中所授与杂多”之综合之必然性,无此种综合,则自觉意识之一贯的同一,决不能为吾人所思维。盖由单纯表象之“我”,绝无杂多授与吾人;仅在与此“我”不同之直观中,始能有杂多授与;且仅由于联结在一意识中,此杂多始能为吾人所思维。至于由于自觉意识,一切杂多即能在其自身中授与之一种悟性,殆为直观的;顾吾人所有之悟性则仅能思维,若求直观必须在感官中求之。我就直观中所授与我之杂多表象,意识此自我为同一的,盖因我称此等表象一切皆为我之表象,因而以此等表象为构成一直观。此等于谓我先天的意识此“表象之必然的综合”,此即名为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凡所有授与我之一切表象,必须包摄在此本源的综合统一之下,但亦由一种综合,此等表象始能包括在此本源的综合统一之下也。

    一七 综合的统一之原理为一切悟性运用之最高原理

    一切直观所以可能之最高原理,在其与感性相关者,依据先验感性论,为“一切直观之杂多,应从属空间与时间之方式的条件”。此直观所以可能之最高原理,在其与悟性相关者,则为“一切直观之杂多,应从属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之条件”。在直观之杂多表象授与吾人之限度内,从属前一原理;在其必须联结在一意识中之限度内,则从属后一原理。盖无此种联结,则无一事物能为吾人所思维,所认知,即因所与表象将不能共同具有“我思”统觉之活动,因而不能包括在一自觉意识中认知之。

    泛言之,悟性为知识之能力。知识由“所与表象与对象之一定关系所成”;对象则为“所与直观之杂多在对象之概念中所联结之事物”。顾表象之一切统一,皆需表象综合中之意识统一。因之,构成表象与对象之关系因而构成其客观的效力,及使表象成为知识者,即唯此意识之统一;乃至悟性之所以可能,亦依据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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