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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纯粹悟性概念之演绎 第一节 先验的演绎之原理
为其余一切悟性运用所根据,同时又全然脱离感性直观之一切条件之“元始的纯粹悟性知识”,乃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之原理。故外的感性直观之纯然方式之空间,其自身尚非知识;仅为提供先天的直观之杂多于“所可能之知识”者。欲知空间中之任何事物(例如线),我必须引长之于是综合的以成所与杂多之一定的联结,故此种活动之统一,同时即为意识之统一(如在线之概念中);由于此种意识之统一,对象(一限定的空间)始为吾人所知。故意识之综合的统一,为一切知识之客观的条件。此不仅为认知对象时我所必须之条件,乃一切直观在其成为我之对象时所必须从属之条件。否则,缺乏此种综合,杂多将不能联结在一意识中矣。

    此种命题虽以综合的统一为一切思维之条件,但此命题自身则为分析的(如上所述)。

    盖此命题仅谓在任何直观中所授与我之一切表象,必须从属此种条件,即唯在此条件下我始能将此等表象归之同一的自我而以之为我之表象,因而能由“我思”之普泛名词包括此等表象综合的联结在一统觉中而了解之。

    但此种原理不能视为可应用于一切可能的悟性,唯用之于此种悟性而已,即由其纯粹的统觉,即在“我在”之表象中毫无杂多授与者。由其自觉意识,能提供直观杂多于其自身之一种悟性——盖即谓此种悟性,由于其所有表象而表象之种种对象,应即同时存在者——关于意识之统一,自无须综合杂多之特殊活动。但人类之悟性,则仅思维而不直观,此所以必须此种活动也。此实为人类悟性之第一原理,且为不可缺者,故吾人对于其他可能的悟性,——或其自身为直观的,或则具有与空间时间种类不同之感性直观之基本方式者,——皆不能形成丝毫概念者也。

    一八 自觉意识之客观的统一

    统觉之先验的统一,乃直观中所授与之一切杂多由之而联结在一“对象之概念”中之统一。故名之为客观的,且必须以之与意识之主观的统一相区别,此主观的统一乃内感之一种规定——由此主观的统一,客观的联结所须之直观杂多始经验的授与吾人。我是否能经验的意识此杂多为同时的或继续的,则一依情状或经验的条件。故由于表象联想之“意识之经验的统一”,其自身乃关于一现象者,且全然为偶然的。但时间中直观之纯粹方式,即纯为包含一所与杂多之普泛所谓直观,乃纯由直观之杂多与唯一之“我思”之必然的关系,即由-为经验的综合之先天的基本根据之——纯粹悟性综合,而从属意识之本源的统一。仅此本源的统一有客观的效力;至统觉之经验的统一(吾人今不欲详论之,且此乃在所与之具体的条件下纯由本源的统一得来者),则仅具有主观的效力。例如某语在某一人暗指某一事物,在别一人又暗指别一事物;在此种经验的事物中意识之统一,对于所与之事物并非必然的及普遍的有效。

    一九 一切判断之逻辑方式由其所包含之概念所有“统觉之客观的统一”所成我绝不能承受逻辑学者对于普泛所谓判断所与之说明。据彼等所言,判断乃两概念间之关系之表现。我今关于此种说明之缺点,并不欲与彼等有所争辩——盖此种说明在任何事例中亦仅能适用于断言的判断,而不能适用于假设的及抉择的判断(此后二者包含判断间之关系,非概念间之关系),见不及此,始有种种顿困之结果发生。我仅须指示此种定义并不能说明其所主张之关系,究因何而成者。

    但我若更精密审察判断中所授与知识之关系,以之为属于悟性,以与依据再生的想象之法则而仅有主观的效力之关系相区别,则我发见判断不过所授与知识由之到达“统觉之客观的统一”之方法。此即系辞“为”意向之所在。系辞“为”乃用以使所授与表象之客观的统一与主观的统一相区别者。盖系辞“为”指示表象与本源的统觉之关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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