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关于神之存在宇宙论的证明之不可能
在宇宙论的证明中,则此因果律正欲用之使吾人能越出感官世界以外者也。(二)自感官世界中所次第发生之无限的原因系列之不可能以推断第一原因之推论。理性所有使用之原理,即在经验世界中亦不能容吾人作此种推断,至出此世界以外在因果系列所绝不能到达之领域中,则更有所不能矣。
(三)理性关于完成此种系列之无正当根据之自满。除去——必然性之概念无之则不可能——之一切条件,在理性斯时根据吾人不能更进有所思,遂以为已完成“系列之概念”。
(四)“联结一切实在于一实在中”(并无内的矛盾)之概念之逻辑的可能性与此种实在(按即包括一切实在者)之先验的可能性,二者间之相混。在此种实在之先验的所以可能之事例中,须有一原理以证明此种综合之实际能行,顾此种原理其自身仅能适用于可能的经验之领域——等等。
宇宙论的证明之进行程序乃故意如是规划,使吾人能避免“应先天的由纯然概念以证明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耳。此种证明乃要求以本体论的方法成就之者,此则吾人所感为完全无力承受之事业。因之,吾人以一现实的存在(一种普泛所谓经验)为吾人推论之出发点,就吾人以此种方法推论之所能及,进展至“此种存在”之某种绝对必然的条件。斯时吾人已无需说明此种条件之所以可能。盖已证明此种条件存在,则关于其可能性之问题,实完全为多余之事矣。今若吾人欲更圆满规定此种必然的存在者之性质,则吾人并不努力以其实际所适合之方法为之,即自其概念以发见其存在之必然性之方法为之。盖若吾人能以此种方法为之,则应无需经验上之出发点。不特此也,所有吾人之所探求者为其消极的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无此种条件则一存在者即非绝对必然的。此在“自一所与结果以推论其根据”之一切其他种类之推理中,固极正当;但在现今之事例中,则不幸有以下之情形,即绝对的必然性所需之条件,仅在一唯一之存在者中发见之。故此存在者必须在其概念中包含绝对的必然性所需之一切事物,因而能使我先天的推论此种绝对的必然性。于是我必须亦能相反的推论而谓:凡应用此种(最高实在之)概念之任何事物,乃绝对必然的。我若不能作此种推论(我若避免本体论的证明则我必赞同此种推论),则我在所遵由之新途径中已受顿挫而仍返至我之出发点矣。最高存在者之概念,满足“一切就事物之内的规定先天的所能设立之问题”,故为一种独一无比之理想,盖其概念虽为普遍的,同时亦指示一“列在一切可能的事物中之个体”。
但此概念关于其自身存在之问题——此虽为吾人探讨之真实目的——并未与以满足,且若任何人承认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但欲知在一切实际存在之事物中,何者即此存在者,则吾人不能以“此即必然的存在者”之确定语答之。
欲减轻理性探求其“说明根据之统一”之事业,固可容许吾人设想一“一切充足之存在者”之存在,为一切可能的结果之原因。但在僭妄断言“此种存在者必然的存在”
时,则吾人对于此可容许之假设,已非以温和之言辞出之,乃以确信的态度主张其必然的正确矣。盖关于吾人所自称知其为绝对必然之知识,其自身亦必须负荷有绝对的必然性者也。
先验的理想之全部问题归结如下:或授与绝对的必然性而探求具有此必然性之概念,或授与某某事物之概念,而发见此某某事物之为绝对必然者。二者之中如有一可能,则其他一点亦必可能;盖理性仅以自概念而来之必然性认为绝对的必然者也。但此二者皆完全出乎“吾人关于此事所以满足吾人悟性”之最大努力以外,且欲使悟性承服其无力之一切企图亦皆无效。
吾人所必不可缺之“一切事物之最后承托者”之不受条件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