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关于神之存在宇宙论的证明之不可能
之必然性,在人类理性实为一不可逾越之真实深渊。即如哈拉尔(haller)就其所有一切森严可畏之崇高性所描述之“永恒”本身,其在精神上之印象,亦远不及此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之烈;盖永恒仅量度事物之延续而非支持之也。吾人所表现为在一切可能的存在者中最高之存在者,一若其一人独语谓:我自永恒至永恒,在我之外,除由于我之意志使之存在者以外,绝无事物存在,顾我自何而来?此种思维,吾人虽不能摈绝,然亦不能耐受。此处吾人所有一切之支持点,皆丧失无余;最大完成与最小完成相同,在纯然思辨的理性之前亦空虚无实,此思辨的理性绝不以丝毫努力保留此二者之一,即容许此二者完全消失,亦不觉有所损失者也。
由某种结果以显示其存在之种种自然力,永为吾人所难以探究之事;盖吾人推溯此等自然力之原由,不能过于远离观察。在现象根底中之先验的对象(以及吾人之感性何以从属某某最高条件而不从属其他条件之故),亦永为吾人难以探究之事。实有“物自身”授与吾人,但吾人不能洞察其本质。顾纯粹理性之理想则大异于是;此则绝不能谓其难以探究者。盖因关于其实在,除仅在理性一方由之以完成一切综合的统一之需要以外,并不要求与以任何之信任确证;又因其绝非以之为可思维之对象而授与者,故不能以对象所由以存在之方法探究之而致难以探究。事适与此相反,以其纯为理念,故必须在理性之本质中探求其所在及其解决,故必容许研讨。盖吾人应能以客观的根据或主观的根据(在纯然幻相之事例)说明吾人所有一切之概念、意见及主张,此即理性之所以为理性者也。
关于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在一切先验的证明中所有辩证的幻相之发见及说明以上二种证明皆为先验的,即皆在经验的原理之外所尝试者。盖宇宙论的证明虽以一种普泛所谓经验为前提,但在其应用于——由普泛所谓经验的意识所授与之——一种存在时,非根据于此种经验之任何特殊性质,乃根据于理性之纯粹原理。更进一步则立即放弃此种经验之导引,而以唯纯粹概念是赖矣。于是在此等先验的证明中——联结必然性之概念与最高实在之概念,而使仅能成为理念者实在化实体化之——辩证的而又自然的幻相之原因究何在?吾人何以不得不假定存在之事物间有某一事物其自身乃必然的,同时又对此种存在者之存在退避不前,如临深渊?吾人如何能使理性关于此事保持其自身一致,且使理性自“勉为赞同以后又复撤回之举棋不定之状态”中自拔,而到达确定的洞见?
事实上颇有令人奇异之处,即吾人一度假定某某事物之存在,即不能避免推论此存在之某某事物为必然的。宇宙论的论据即依据此种极自然之(虽非因而即谓为正确)推论。
顾在另一方面,我任举任何事物之概念(不问此事物为何),即见此事物之存在绝不能由我表现之为绝对的必然,且又见此存在之事物,不问其为何,皆不能阻我思维其非存在。
是以我虽不得不假定某某必然的事物为普泛所谓存在之条件,但我不能以任何特殊的事物视为其自身乃必然的。易言之,除假定一必然的存在者以外,我绝不能完成关于存在条件之追溯,顾我又绝不能以此种存在者为起始者也。
我若不得不思维某某必然的事物为现存事物之条件,而又不能以任何特殊的事物视为其自身乃必然的,则其结果必为“必然性与偶然性并非与物自身有关”;否则将有矛盾发生矣。因之,此二种原理无一能为客观的。但可视之为理性之主观的原理。其一原理令吾人探求某某必然的事物为一切所与存在者之条件,即探求至到达完全先天的说明为止;其又一原理则永禁阻吾人有此种完成之期望,即禁阻吾人以任何经验的事物为不受条件制限由之以解除吾人更进而求其由来之劳苦。由此观之,此二种原理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