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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视为纯粹理性终极目的之决定根据之最高善理想


    之原理。盖因理性命令应有此种行为,故此种行为之发生,必须可能。因之,特殊种类之系统的统一即道德的统一,自亦必须可能。吾人已发见自然之系统的统一,不能依据理性之思辨的原理证明之。盖理性关于普泛所谓自由,虽有因果作用,但关于所视为一全体之自然,则并无因果作用;以及理性之道理的原理,虽能引起自由行动,但不能引起自然法则。因之,纯粹理性之原理,在其实践的使用中(意即指其道德的作用),始具有客观的实在性。

    在世界能与一切道德律相合之限度内,我名此世界为一道德世界;此种世界乃由理性的存在者之自由所能成立,且依据必然的道德律所应成立者。此处由于吾人除去一切条件(种种目的)乃至道德所遭遇之一切特殊困难(人类本性之弱点或缺陷),此种世界乃被思维为一直悟的(可想的)世界。故在此程度内,此种世界乃一纯然理念(同时虽为一实践的理念),顾此理念实能具有(且以其亦应有)影响感性世界之势力,就其力之所能,使感性世界与此理念相一致。是以道德世界之理念具有客观的实在性,但非以其与直悟的直观之对象(吾人绝不能思维任何此种对象)相关,乃以其与感性世界有关耳,但此感性世界乃视为纯粹理性在其实践的使用中之对象,即在“每一理性的存在者之自由意志,在道德律之下,与其自身及一切人之自由,完全系统的统一”之限度内,视为理性的存在者在感性世界中之神秘团体(corpus mysticum)。

    此为解答纯粹理性关于其实践的关心事项所有两大问题之第一问题:-汝应为“由之汝成为足值幸福者”之事。其第二问题为:——我若如是行动,即非不足值幸福者,则我能否期望由之获得幸福?答复此一问题,吾人应考虑先天的制定法则之纯粹理性原理,是否必然的亦以此期望与法则相联结。

    我以为就理性之观点而言,即在理性之理论的使用范围内而言,假定一切人皆有理由期望能得由彼之足值幸福之行为所致力程度之幸福,以及假定道德体系与幸福体系密结不可分离(虽仅在纯粹理性之理念中),正与“就理性在其实践的使用上而言道德律乃必然的”云云相同,实亦为必然的。

    顾在直悟的世界中即在道德世界中(在此世界之概念中吾人抽去道德所有之一切障碍“欲望”),则能以“幸福与道德联结而成为比例之一种体系”视为必然的,盖以一方为道德律所鼓励,一方又为道德律所限制之自由,其自身乃普泛的幸福之原因,此因理性的存在者在此种原理指导之下,其自身乃成为“其自身所有以及他人所有之持久的福祉”之创造者。但此种自食其报之道德体系,仅为一理念,实现此种理念,须根据“一切人为其所当为”之条件,即理性的存在者之一切行动,一若自“包括一切私人意志在其自身内或在其自身下”之最高意志而来。但因道德律在一切人行使其自由时,即令他人之行为不合道德律,亦仍拘束之而务使遵守,故非世界事物之性质,亦非行为自身之因果关系及其与道德之关系,能决定此等行为之结果如何与幸福相关者也。故以上所谓“幸福之期望”与“锐意致力自身足值幸福”二者间之必然的联结,不能由理性知之。此仅赖“依据道德律以统制一切之最高理性”亦在自然根底中设定为其原因而后能者也。

    最完善之道德意志与最高福祉在其中联结之一种智力之理念,乃世界中一切幸福之原因,在幸福与道德(即足值幸福)有精密关系之限度内,我名之为最高善之理想。故理性仅在本源的最高善之理想中,能发见引申的最高善之二要素(接即道德与幸福)间之联结根据(此种联结自实践的观点言之,乃必然的)——此种根据乃直悟的即道德的世界之根据。今因理性必然的迫使吾人表现为属于此种道德世界,而感官所呈现于吾人者只为一现象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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