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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视为纯粹理性终极目的之决定根据之最高善理想
,故吾人必须假定道德世界乃吾人在感官世界(其中并未展示价值与幸福间之联结)中行为之结果,因而道德世界之在吾人,成为一未来世界。由此观之,“神”及“来生”乃两种基本设想,依据纯粹理性之原理,此两种基本设想与此同一理性所加于吾人之责任,实不可分离。

    道德由其自身构成一体系。顾幸福则不如是,除其与道德有精密比例以分配以外,别无体系可言。但此精密比例分配,仅在贤明之创造者及统治者支配下之直悟的世界中可能。理性不得不假定此种“统治者”及吾人所视为“未来世界中之生活”;不如是则将以道德律为空想,盖因无此种基本没想,则理性所以之与道德律联结之必然的结果(按即幸福)将不能推得之矣。故一切人又视道德律为命令;但若道德律非先天的以适合之结果与其规律相联结,因而伴随有期许与逼迫,则道德律不能成为命令。但若道德律不存于“唯一能使目的的统一可能,所视为最高善之必然的存在者”之中,则道德律亦不能具有“期许”及“逼迫”之力。

    在吾人仅就理性存在者在其中及彼等在最高善之统治下,依据道德律相互联结而言之范围内,莱布尼兹名此世界为恩宠之国(Das Reich der Gnaden)以与自然之国相区别,此等理性的存在者在自然之国固亦在道德律统治之下,但就其行为所可期待之结果而言,则除依据自然过程在吾人之感官世界中所可得之结果以外,别无其他结果可言。故视吾人自身为在恩宠国中之一事——此处除吾人由不值幸福之行为自行限制其所应得之分以外,一切幸福皆等待吾人之来临——自实践的观点而言,乃理性之一种必然的理念。

    实践的法则在其为行为之主观的根据(即主观的原理)之限度内,名为格率。关于道德之“纯洁程度及其结果”之评判,依据理念行之,至关于道德律之遵守,则依据格率行之。

    吾人生活之全部途径应从属道德的格率,实为必然之事;但除“理性以纯为理念之道德律与——对于依据道德律之行为,规定其有精密与吾人最高目的适合之一种结果(不问其在今生或来生)者——发动的原因相联结”以外,此事殆不可能。故若无“神”

    及无“吾人今虽不可见而实期望之一种世界”,则光荣之道德理念,乃成为赞美叹赏之对象,而非目的及行为之发动所在矣。盖因此等道德律,不能完全实现——在一切理性的存在者实为自然之事,且为此同一纯粹理性先天所决定而使之成为必然的之——目的。

    幸福就其自身而言,在吾人之理性视之远非完全之善。理性除幸福与足值幸福(即道德的行为)联结以外,并不称许幸福(不问个人倾问,如何愿望幸福)。道德就其自身及所伴随之足享幸福之价值而言,亦远非完全之善。欲使“善”完全,则行为足值“幸福”之人,必须能期望参与幸福。乃至毫无一切私人目的之理性,苟处于应分配一切幸福于他人之地位,则除福德一致以外,亦不能有其他之判断;盖在实践的理念中,道德与幸福两种要素本质上联结一致,至其联结之形相,则为道德性情乃参与幸福之条件及使之可能者,而非相反的,幸福之展望使道德性情可能者。盖在后一情形中,此种性情殆非道德的,因而不值完全之幸福——幸福自理性之观点而言,除由吾人之不道德行为所发生之制限以外,不容有任何制限。

    故幸福仅在与理性的存在者之道德有精密之比例中(理性的存在者由此精密的比例致力于足值幸福之行为),构成——吾人依据纯粹的而又实践的理性之命令所不得不处身其中——此种世界之最高善。此种世界实仅为一种直悟的世界,盖感性世界并不期许吾人能自事物本质有任何此种“目的之系统的统一”。且此种统一之实在性,除根据于本源的最高善之基本设想以外,亦无其他任何根据。在如是思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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