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2
它说明一下。
格:什么区别?
苏:让我把我们身上以及其它一切东西所具有的功能归并起来作为一个类,即,使我们能够做各种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能力”。例如视、听就是我们指的这种能力,①如果对我所指的这个类你和我有相同理解的话。
①官能。
格:我也这样理解。
苏:那么让我把我对这些功能的印象告诉你吧。我看不到功能有颜色、形状或其它类似的,在别的许多场合,我凭它们就能划分各类事物的那种特质。对于功能我只注意一件事,即它的相关者和效果。我就是凭这个来把各种功能称作一个功能的。关系着同一件事完成同一件事,我们就说功能是同一功能;关系着不同的事,完成不同的事,我们就说功能是不同的功能。你以为怎样?你是不是这样做的?
格:同你一样。
苏:那么,我的好朋友,言归正传。请你告诉我,你以为“知识”是一种能力吗?或者,你还有别的归类方法吗?
格:没有别的归类法,能力是所有功能中力量最大的一种。
苏:“意见”怎么样?我们应该不把它归入能力而归入别的什么类吗?
格:不行。因为使我们能有意见的力量只能是形成意见的能力不能是别的。
苏:但是,不久以前你刚同意过说知识与意见①不是一回事呀。
①知识πισEμη,意见δK′ξα。
格:是的,因为没有一个明白事理的人会把绝对不会有错误的东西和容易有错误的东西混为一谈的。
苏:好极了。我们显然看法相同:意见和知识不是一回事。
格:它们不是一回事。
苏:因此,它们各有各的相关者,既然它们各有各的能力。
格:必然如此。
苏:据我看,知识与“有”相关,知识的目的在于认识“有”的状况。
格:是的。
苏:至于意见,我们认为它不过形成意见。
格:是的。
苏:知识的对象与意见的对象相同,可知的东西和可以对之有意见的东西也将相同呢,还是说,它们是不可能相同的呢?
格:根据我们一致同意的原则来看,它们不可能是相同的。如果不同的能力天然有不同的对象,又,如我们主张的。
意见与知识是不同的能力,那么,知识与意见的对象也当然是不同的了。
苏:如果“有”是知识的对象,那么意见的对象一定不是有,而是另外一种东西了,对吗?
格:对的,一定是另外一种东西。
苏:那么意见的对象是“无”吗?还是说,关于“无”连有一个“意见”也是不行的呢?想想看吧。一个有意见的人他的意见不是对某种东西的吗?或者请问:一个人有意见,却是对于无的意见,——这是可能的吗?
格:不,这是不可能的。
苏:因此,一个具有意见的人就是对某一个东西具有意见了?
格:是的。
苏:既是无,就不能说它是“某个东西”——只有称它“无”是最正确的。
格:是的。
苏:那么,我们必须把关于“无”者称作无知,把关于“有”者称作知识。
格:很对。
苏:那么一个人具有意见就既不是对于有的也不是对于无的了。
格:的确,都不是的。
苏:所以意见既非无知,亦非知识。
格:看来是这样。
苏:那么是不是超出它们,是不是比知识更明朗,比无知更阴暗?
格:都不是。
苏: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