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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概览(代序)
;二、它(命题)必须是同时地(而不是相继地)、整个地被理解。因此,我们运用直观就应该像运用眼睛一样,不要把思想分散在全部事物上,而应集中在某一点上。想一眼把什么都看清楚的人什么都看不清,想在思维的一个单一活动中同时专注许多事物,那么思想必然混乱;因此,应该像那些从事细微和精巧操作的工人那样,把视力集中在某一点上,通过实践获得一种区别各种微小和精细的对象的能力。

    笛卡尔把演绎作为除直观之外“认识的补充方法,即通过演绎来认识。我们把演绎作为起源于其它那些我们确实地认识到的事实的全部必然推论”。演绎并不要求像直观所拥有的那种直接呈现出来的证明,它的确实性在某种程度上宁可说是记忆赋予它的。它通过一系列的间接论证就能得出结论,这就像我们握着一根长链条的第一节就可以认识它的最后一节一样。

    这就是说,直观仅作为一种直接的认识方式,而演绎则是一种通过推理的间接的认识方式。直观和演绎是认识事理的根本方法,它们是笛卡尔方法的实质和核心,“除了那些自明的直观和必然的推演,人类没有直接通向确实知识”。总之,直观就是找到最简单、无可怀疑、无须辩护的人类知识元素,即发现最简单和最可靠的观念或原理。然后对它们进行演绎推理,导出全部确实可靠的知识。

    (三)方法的规则根据上述的方法论的起点,笛卡尔规定了方法的规则。在他的《指导心灵的规则》一书中,笛卡尔列举了二十一条规则,但在《方法导论》的书目中,他只列了四条,我们可以归纳如下:规则一:绝不承认任何事物为真,除非我明明白白知道它确实为真。

    第一条规则告诉人们要谨慎处事,避免疏忽和成见。判断不要越过事物在心眼前所呈现的明显与清晰的范围,不含任何可疑的因素。笛卡尔所谓的明显与臆测是相对立的,明显是指呈现在心眼前的事实,在心中所产生的结果。用传统的说法,直观就是明显,是心灵到达明显的活动。显然,这条规则是根据数学的直观而来的,所以按照笛卡尔的看法,它绝不是感观所提供的不稳定证据,也不是幻想所编织出来的海市蜃楼,而是一个了解的观念,是纯理智的专一获得的观念。这个观念极其简单而容易、明显而清楚,使我们对认识的对象不但知道其内容,而且也了解自己知道的内容。换句话说,就是明白这观念的存在,没有丝毫疑惑的可能。直观乃是理智用以攫取自我观点的方式,是一种纯理智的行为。所谓(clearity)与(Distinction)是该明显或直观的两大特征。

    “明”是指一个观念在理智中对于注视它的心眼透彻地呈现自己,没有丝毫隐瞒。“晰”是指一个观念,显出自己与其它观念有分别,因为它所含的因素与其它观念所含的因素迥然各异。因此,“晰”肯定了“明”,但是“明”却未必“晰”,“晰”和观念的单纯性特别有关系。

    所以,我们可以简单地说:明晰是心灵的基本行为,笛卡尔称它为直观。在《探求心灵的规则》一书中,他把它列在演绎旁边,视二者为理智的仅有活动。同时直观也是明晰的行为,心灵的自我透视。

    规则二:将我们所要检查的每一难题,尽可能分解成许多部分,以作为妥善解释这些难题的要害。

    在上一规则中,笛卡尔已暗示,一切难题之所以为难题,是因为复杂的缘故。如果将一个难题分析成为千千万万个微小的部分,使其单纯化则难题也就不成为难题了。因为笛卡尔深信,单纯的亦是明显的,所以这条规定,一方面叫我们确定困难之所在及其范围;另一方面也叫我们把难题分析为简单而绝对的部分,以便逐一加以观察,因为一旦发现了问题的绝对部分,则其答案也就在其中了。

    分析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找到最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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