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论优点和缺点;或,报答和惩罚的对象 (本卷共三篇) 第一篇:论对优点和缺点的感觉
什么义愤吗?我们对无辜的受害者不可避免的痛苦所给予 的同情,同我们对他们正当的和自然的愤恨所给予的同情一样真诚和强烈。前一 种感情只是增强了后一种感情,而想到他们的痛苦,也只是起到激起和增强我们 对那些引起这些痛苦的人的憎恨的作用。如果我们想到受难者的极度痛苦,就会 更加真诚地同他们一起去反对欺压他们的人;就会更加热切地赞同他们的全部报 仇意图,并在想象中感到自己时时刻刻都在惩罚这些违反社会法律的人。富于同 情的愤恨告诉我们,那种惩罚是由他们的罪行引起的。我们对这种骇人听闻暴行 的感觉,在听到它受到应得的惩罚时产生的兴奋心情,当它逃脱这种应得的回报 时所感到的义愤,总之,我们对这种暴行的恶报、对恰当和合适地落在这个犯有 上述暴行的人身上的灾难,以及使他也感到痛苦的全部感觉和感情,都来自旁观 者心中自然激起的、富于同情的愤慨。——无论何时,旁观者对受难者的情况都 了如指掌。* * 对大部分人来说,用这种方式把我们对恶有恶报的自然感觉归于对受难 者愤恨的某种同情,看来可能是对这种情感的贬低。愤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如此 可憎的激情,以致人们往往认为,像恶有恶报的感觉这样如此值得称许的原则不 会全部建立在愤恨的基础上。或许,人们更愿意承认:我们对善有善报的感觉是 建立在对那些从善行中得益的人所怀有的感激之情表示某种同情的基础上的;因 为正如所有其他的仁慈激情一样,感激被认为是一种仁爱的原则,它不可能损害 建立在感激基础上的任何感情的精神价值。然而很清楚,感激和愤恨在各方面都 是互相对立的;并且如果我们对优点的感觉来自对前者的同情,那么我们对缺点 的感觉几乎不可能不出自对后者的同情。
让我们来考虑下列情况,即虽然我们常常见到的不同程度的愤恨是所有激情 之中最可借的一种激情,但是如果它适当地压低和全然降到同旁观者富于同情的 愤恨相等的程度,就不会受到任何非难。如果我们作为一个旁观者感到自己的憎 恨同受难者的憎恨全然一致;如果后者的愤恨在各方面都没有超过我们自己的愤 恨;如果他的每一句话和每一个手势所表示的情绪不比我们所能赞同的情绪更强 烈;如果他从不想给予对方任何超过我们乐于见到的惩罚,或者我们自己甚至为 此很想惩罚对方,我们就不可能不完全赞同他的情感。按照我们的看法,在这种 场合我们自己的情绪无疑地证明他的情绪是正确的。并且,经验告诉我们,很大 一部分人是多么不能节制这种情绪,再说为了压抑强烈的、缺乏修养的、情不自 禁的愤恨,使之成为这种合宜的情绪,需要作出多大的努力。所以,对那个看来 能够努力自我控制自己天性中最难驾驭的激情的人,我们不可避免地会表示相当 的尊敬和钦佩。当受难者的憎恨像几乎总会发生的那样确实超过了我们所能赞同 的程度时,由于我们不可能对此表示谅解,我们必然不会对此表示赞同。我们不 赞同这种憎恨的程度,甚至大于我们不赞同其它任何从想象中产生的、几乎同样 过分的激情。我们不仅不赞成这种过分强烈的愤恨,反而把它当作我们愤恨和愤 怒的对象。我们谅解那个作为这种不正当愤恨的对象,并因此受到伤害威胁的人 的相反的愤恨。因此,在所有的激情中,复仇之心、过分的愤恨看来是最可恶的, 它是人们嫌恶和愤恨的对象。当这种激情在人们中间通常以这种方式——过分百 次而节制一次——表现出来的时候,因为它最普通的表现就是如此,所以我们非 常容易把它完全看成是可憎和可恶的激情。然而,甚至拿眼前人们堕落的情况来 说,造物主似乎也没有如此无情地对待我们,以致赋予我们从整体和从各方面来 看都是罪恶的天性,或者赋予我们没有一点和没有一个方面能成为称赞和赞同的 合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