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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论正义和仁慈
    第二篇 论正义和仁慈 第一章 两种美德的比较 因为只有具有某种仁慈倾向、出自正当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感激对象,或 者说仅仅是这种行为才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感激之心,所以似乎只有这种行为 需要得到某种报答。

    因为只有具有某种有害倾向、出自不正当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愤恨对象, 或者说仅仅是这种行为才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愤恨之心,所以似乎只有这种行 为需要受到惩罚。

    仁慈总是不受约束的,它不能以力相逼。仅仅是缺乏仁慈并不会受到惩罚; 因为这并不会导致真正确实的罪恶。它可能使人们对本来可以合理期待的善行表 示失望,由此可能正当地激起人们的厌恶和反对;然而,它不可能激起人们会赞 同的任何愤恨之情。如果一个人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或者他的恩人需要他帮助, 而他不这样做,毫无疑问他是犯了最丢人的忘恩负义之罪。每个公正的旁观者都 从内心拒绝对他的自私动机表示任何同情,他是最不能令人赞同的恰当对象。但 是,他仍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实际的伤害。他只是没有做那个应该的善良行为。

    他成为憎恶的对象,这种憎恶 是不合宜的情感和行为所自然激起的一种激情; 他并不是愤恨的对象,这种愤恨是除了通过某些行为必然对特定的人们作出真正 而现实的伤害之外,从未被合适地唤起的一种激情。因此,他缺少感激之情不会 受到惩罚。如果有可能的话,通过施加压力强迫他做他应该抱着感激的心情去做 的和每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会赞成他去做的事,那就似乎比他不做这件事更不合 适。如果他的恩人企图用暴力强迫他表示感激,那就会玷污自己的名声,任何地 位不高于这两者的第三者加以干涉,也是不合适的。不过,感激之情使我们愿意 承担的作出各种慈善行为的责任,最接近于所谓理想和完美的责任。友谊、慷慨 和宽容促使我们去做的得到普遍赞同的事情,更加不受约束,更加不是外力逼迫 而是感激的责任所致。我们谈论感激之恩,而不谈慈善或慷慨之恩,甚至在友谊 仅仅是值得尊敬而没有为对善行的感激之情所加强和与之混杂的时候,我们也不 谈论友谊之恩。

    愤恨之情似乎是由自卫的天性赋予我们的,而且仅仅是为了自卫而赋予我们 的。这是正义和清白的保证。它促使我们击退企图加害于己的伤害,回敬已经受 到的伤害,使犯罪者对自己的不义行为感到悔恨,使其他的人由于害怕同样的惩 罚而对犯有同样的罪行感到惊恐。因此,愤恨之情只应用于这些目的,当它用于 别的目的时,旁观者决不会对此表示同情。不过,仅仅缺少仁慈美德,虽然可以 使我们对于曾能合理期待的善行感到失望,但是它既不造成任何伤害,也不企图 作出这种伤害——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自卫。

    然而,还有一种美德,对它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可以用压 力强迫人们遵守,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从而受到惩罚。这种美德就是正义, 违背它就是伤害;这种行为出于一些必然无人赞同的动机,它确确实实地伤害到 一些特定的人。因此,它是愤恨的合宜对象,也是惩罚的合宜对象,这种惩罚是 愤恨的自然结果。由于人们同意和赞成为了报复不义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而使用的 暴力,所以他们更加同意和赞成为了阻止、击退伤害行为而使用的暴力,也更加 同意和赞成为了阻止罪犯伤害其邻人而使用的暴力。那个策划某一违反正义行为 的人自己也感到这一点,并感到他所伤害的那个人和其他人为了阻止他犯罪或在 他犯罪之后为了惩罚他而会极其恰当地利用的那种力量。由此产生了正义和其它 所有社会美德之间的明显区别,这种区别近来才为一个非常伟大、富有独创天才 的作者所特别强调,即我们感到自己按照正义行事,会比按照友谊、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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