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论正义和仁慈
或慷慨 行事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感到实行上面提及的这些美德的方法,似乎在某种程 度上听任我们自己选择,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我们感到遵奉正义会以某种特殊 的方式受到束缚、限制和约束。这就是说,我们感到那种力量可以最恰当地和受 人赞同地用来强迫我们遵守有关正义的法规,但不能强迫我们去遵循有关其它社 会美德的格言。
因而,我们肯定总是小心地区别:什么只是该责备的,或者是合宜的指责对 象,什么是可以利用外力来惩罚或加以阻止的。应该责备的似乎是缺乏一般程度 的、合适的仁慈行为,经验告诉我们这是可以指望每个人做到的;相反,任何超 出这个程度的慈善行为都值得赞扬。一般程度的仁慈行为本身似乎既不应该责备 也不值得赞扬。一个对其亲属所作的行为既不比多数人通常所做的好也不比他们 坏的父亲、儿子或兄弟,似乎完全不应该受到称赞或责备。那以反常和出乎意料 的、但是还合适和恰当的友好态度使我们感到惊讶的人,或者相反,以反常的和 出乎意料的、也是不恰当的冷酷态度使我们感到惊讶的人,在前一种场合似乎值 得赞扬,而在后一种场合却要受到责备。
然而,就是在地位相等的人中间极为一般的善良或慈善也不能以力强求。在 地位相等的人中间,每一个人自然而然地被认为、而且早在市民政府建立之前就 被认为拥有某种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以及对那些伤害自己的人要求给予一定程度 惩罚的权利。当他这样做的时候,每个慷慨的旁观者不仅赞成他的行为,而且如 此深切地体谅他的感情以致常常愿意帮助他。当某人攻击、或抢劫、或企图谋杀 他人的时候,所有的邻人都会感到惊恐,并且认为他们赶去为被害者报仇,或者 在如此危急的情形中保护他,是正确的。但是,当一个父亲对儿子缺乏一般程度 的父爱时,当一个儿子对他的父亲好像缺乏可以指望子女具有的敬意时,当兄弟 们缺乏一般程度的手足之情时,当一个人缺乏同情心并在非常容易减轻同胞的痛 苦的时候拒绝这样做时,在所有这些场合,虽然每个人都责备这种行为,但没有 人认为:那些或许有理由期待比较厚道的行为的人,有任何权利以力强求。受害 者只能诉苦,而旁观者除了劝告和说服之外,没有其它方法可以干预。在所有这 些场合,对地位相等的人来说,彼此以暴力相争会被认为是绝顶的粗野和放肆。
在这一点上,一位长官有时确实可以强制那些在他管辖之下的人,彼此按照 一定程度的礼仪行事。这种强制普遍为人所赞同。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责成父 母抚养自己的子女,而子女要赡养自己的父母,并强迫人们承担其它许多仁慈的 责任。市政官员不仅被授予通过制止不义行为以保持社会安定的权力,而且被授 予通过树立良好的纪律和阻止各种不道德、不合适的行为以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的 权力。因此,他可以制定法规,这些法规不仅禁止公众之间相互伤害,而且要求 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一旦君主下令做那些全然无关紧要的事情,做那些 在他颁布命令之前可以不受责备地置之脑后的事情,违抗他就不仅会受到责备而 且会受到惩罚。因此,一旦他下令做那些他发布任何这种命令之前置之脑后就会 受到极为严厉的责备的事情,不服从命令就确实会受到更大的惩罚。然而,立法 者的全部责任,或许是要抱着极其审慎和谨慎的态度合宜而公正地履行法规。全 然否定这种法规,会使全体国民面临许多严重的骚乱和惊人的暴行,行之过头, 又会危害自由、安全和公平。
虽然对地位相等的人来说,仅仅缺乏仁慈似乎不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作 出很大努力来实践那种美德显然应该得到最大的报答。由于做了最大的善举,他 们就成了自然的、可赞同的最强烈的感激对象。相反地,虽然违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