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论正义和仁慈
的不满,并不会全然阻止我们对他自然产生的愤恨表 示同情;虽然那些既不很公正也不惯于用一般规则来纠正和控制自己天生情感的 人,很容易给这种同情泼冷水。
在某些场合,我们惩罚或赞同惩罚确实仅仅是出于某种对社会总的利益的考 虑,我们认为,不那样,这种利益就得不到保证。它是对各种妨害国内治安或违 犯军队纪律的行为所作的一种惩罚。此种罪行不会立即和直接地伤害任何个人; 但人们认为,它们的长远影响确实给社会带来或可能带来不少麻烦或巨大的混 乱。例如,一个哨兵在他警戒时睡大觉从而被军法处死,这是因为这种疏忽可能 使整个军队遭到危险。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严厉的惩罚可能显得十分必要,从而 显得正确和合适。当对某一个人的保护与大众的安全发生矛盾时,偏重多数最为 正确。然而这种惩罚无论怎样必要,总显得过分严厉。这个自然地犯下的罪行是 如此之小,而惩罚是如此之重,以致要我们内心同它保持一致是极为困难的。虽 然这样的疏忽看来极应受到责备,然而关于这个罪行的想法并不必然会激起如此 强烈的愤恨,致使我们要实行如此可怕的报复。一个仁慈的人必须使自己冷静下 来,作出某种努力,并充分运用自己的坚定意志和决心,才能亲自实行、或者赞 同别人实行这种惩罚。然而,他并不以这种方式来看待对某个忘恩负义的凶手或 杀害自己父母的人实行的公正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他热切地、甚至喜不自胜 地赞成这个看来是由这种可恶的罪行引起的正义的报复,如果这种罪行偶然地避 免惩罚,他就会感到极大的愤怒和失望。旁观者看待那些不同的惩罚所怀有的这 种不同的感情,证明他对前一种惩罚的赞同和对后一种惩罚的赞同并不是建立在 同一原则基础上的。他把那个哨兵看成是一个不幸的牺牲者,确实,这个哨兵必 须和应该为了众人的安全而献出自己的生命,但旁观者在心里仍然乐于保全他的 生命;并仅仅为众人的利益与此相悖而感到遗憾。但是,如果凶手逃脱惩罚,就 会激起他极为强烈的愤怒,他将祈求神在另一个世界报复那个罪行——它因人类 不公平的做法而未在人间受到惩罚。
值得很好注意的是:我们绝非只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认为那个不义行为一 定要在今生今世受到惩罚,不这样,社会秩序就很难维持,我以为,造物主是使 我们希望、宗教也准许我们期待这种罪行甚至在来世受到惩罚。虽然这种罪行受 到惩罚的例子不足以阻止其他人成为同样的罪犯——他们没有看到、也不知道这 种惩罚,但是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我们感到这种惩罚将尾随其后,直到死后。
因而,我们认为,公正的神还是需要的,今后他会为受到伤害的寡妇和丧失父亲 的人复仇,在这个世界上,他们经常受到侮辱而无人对此加以惩罚。因此,在每 一种宗教和世人见过的每一种迷信中,都有一个地狱和一个天堂,前者是为惩罚 邪恶者而提供的地方,后者是为报答正义者而提供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