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论正义和仁慈
对之表示怜悯的对象。想到他即将遭受的痛苦,人 们减轻了因他给别人造成的痛苦而产生的愤恨。他们倾向于原谅和宽恕他,并免 除给予他的那种惩罚,在他们感情极其冷漠的时候,这个惩罚曾被认为是罪有应 得。因此,这里有必要唤起他们保持这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他们在更为慷 慨和全面的人性的驱使下,抵消这种软弱和有偏见的人性所产生的冲动。他们想 到对罪犯的宽恕就是对无辜者的残忍,并以某种同情人类的更为广泛的体恤之 情,来同自己同情某一特殊人物的体恤情绪相对抗。
有时,我们也有必要通过对一般正义法则对维持社会的必要性的考察,为 遵守它们的合宜性辩护。我们经常听到年青人和放荡不羁的人嘲弄极其神圣的道 德法则,听到他们有时是出于道德败坏,而更为经常的是出于自己的虚荣心而承 认最可恶的行为准则。我们因而发怒,并急切地去驳斥和揭露这种可恨的原则。
但是,虽然这种原则是最初激起我们反对他们的他们身上所固有的可憎恨的东 西,我们也不愿意将其看成是谴责他们的唯一理由,或者声称这是我们憎恨和讨 厌他们的唯一理由。我们认为,这个理由看来并不是决定性的。然而,如果因为 他们成为憎恨和讨厌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对象,因而我们憎恨和讨厌他们,为什么 这不应该是决定性的理由呢?只是当有人问为什么我们不应当如此或按此方式 行事时,这个问题对那些提问的人来说,就意味着这种行为方式就其本身来说似 乎并不是那些情感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对象。因此,我们必须告诉他们,这是由于 其它一些理由。为此,我们通常要寻找另外的理由,而我们首先想到的一个理由 是,这种做法盛行的结果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我们几乎总是成功地坚 持了这个原理。
虽然看出所有放荡不羁的行为对社会幸福的危害倾向通常无需良好的识别 能力,但是最初激起我们反对它们的几乎不是这种考虑。所有的人,即使是最愚 蠢和最无思考能力的人,都憎恶欺诈虚伪、背信弃义和违反正义的人,并且乐于 见到他们受到惩罚。但是,无论正义对于社会存在的必要性表现得如何明显,也 很少有人考虑到这一点。
最初使我们注意对侵犯个人罪行的惩罚的,不是某种对保护社会的关心,这 一点可以用许多显而易见的理由来证实。我们对个人命运和幸福的关心,在通常 情况下,并不是由我们对社会命运和幸福的关心引起的。我们并不因为一个畿尼 是一千个畿尼的一部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关心整笔金钱,所以对损失一个畿尼 表示关心。同样,我们也不因为个人是社会的一员或一部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 关心社会的毁灭,所以对这个人的毁灭或损失表示关心。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 我们对个人的关心都不是出于对大众的关心;但是,在两种情况下,我们对大众 的关心是由一种特别的关心混合而成的,而这种特别的关心又是由我们对不同的 个人所产生的同情组成的。因为有人从我们身上不正当地取走了一小笔金钱时, 我们告发这一伤害行为,与其说是出于自己对已经失去的那一金额的关心,不如 说是出于一种保护自己全部财产的关心。同样,当某个人受到伤害或摧残时,我 们要求对在他身上犯下罪行的人进行惩罚,与其说是出于对那个受到伤害的人的 关心,不如说是出于对社会总的利益的关心。然而要看到,这种关心并不一定在 某种程度上包括那些优美的情感,即通常称为热爱、尊敬和感动、并据以区别我 们的特殊朋友和熟人的那些情感。仅仅因为他是我们的同胞,所以这方面所需要 的关心,只不过是我们对每一个人都具有的同情。当某个令人憎恶的人受到并未 被他激怒的那些人的伤害时,我们甚至会谅解他的愤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 他原来的品质和行为所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