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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论不同的作者据以论述道德实践准则的方式
然给予它们的赞同的荣光似乎不应该使它们具 有如此令人起敬的名称。

    这类著作向我们作了适意而生动的图画似的叙述。通过它们生动活泼的描 述,它们激起了我们对美德的自然热爱,并增强了我们对罪恶的憎恶;通过它们 公正和细致的评述,它们往往有助于纠正和明确我们对于行为合宜性的自然情 感,并通过提供慎重而周到的考虑,使我们做出比缺少这种指导时可能想到的更 为正确的行为。在对道德准则的探讨中,以这种方式构成了被人们恰当地称为伦 理学的科学,它虽然像有人批评的那样没有高度的精确性,但仍不失为一种具有 很大的效用和令人愉快的科学。尤其是,伦理学很容易用雄辩来装饰,由此如果 可能的话,便可赋予极琐细的责任准则以新的重要性。其训导经过这样的修饰, 就能对具有很大可塑性的年轻人产生十分崇高和持久的影响;由于这些训导与风 华正茂年龄的天生高尚之情相一致,它们至少会暂时激发很大的决心,从而帮助 确立和巩固最好和最有益的、人们易于接受的习惯。无论戒律和规劝如何能激励 我们去实践美德,都是通过这种科学完成的,都是以这种方式表达的。 Ⅱ.关 于第二种道德学家,我们可以把中期和晚期的基督教教会的一切雄辩家计算在 内,也可以把在本世纪和前一世纪探讨过所谓自然法学的所有那些人计算在内, 他们不满足于自己以这种一般方式来表述他们可能介绍给我们的那种行为一般 趋向的特征,而努力为我们指出各种行为的方向,规定正确而精细的准则。因为 正义是人们可以合宜地为其制定正确准则的唯一美德,所以它主要得到那两种作 家的考虑。然而,他们是以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加以探讨的。

    撰述法学原则的那些人,仅仅考虑权利人应认为自己有权使用暴力强求什 么;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会赞同他强求什么,或者他提请公断而同意为他伸张正 义的法官或仲裁人,应该迫使另一方承受或履行什么。另一方面,雄辩家们思考 较多的,不是使用暴力可以强求什么,而是义务人应认为自己必须履行什么义务, 义务人之所以认为自己必须履行某些义务,一方面是出于对一般正义准则的极为 神圣而严格的尊重,另一方面是由于从内心深处害怕损害邻人,害怕给自己的品 格抹黑。给法官和仲裁人规定作出决断的准则正是法学的目的。给某个善良的人 规定行为的准则正是雄辩学的目的。通过遵守所有的法学准则,假定它们从来都 是如此完美,其结果就只是避免外在的惩罚。通过遵守雄辩学的那些准则,假定 它们应该如此,我们可能由于自己的行为正确和一本正经而值得人们高度赞扬。

    可能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个善良的人,虔诚和认真地尊重一般正义准则, 会想到自己有义务做许多可能是极其不义地强迫他做的、或者是法官或仲裁人用 暴力逼迫他做的事情。举一个平凡的例子。一个拦路抢劫的强盗,以杀害相威胁 强迫一个旅行者允诺给他一笔钱。这样一种在非正义的暴力强迫下所作的允诺, 是否应该看作必须做到的事情,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

    如果我们把它看作法学问题,结论就可能是不容怀疑的。认为那个拦路强盗 有权用暴力强迫别人履行诺言,那或许是荒唐的。强迫别人作出承诺是一种该受 高度惩罚的罪恶,而强迫别人履行诺言则是罪上加罪。拦路强盗并不能抱怨受到 了什么伤害,他只是被那个本来可以正当地把他杀死的人骗了。认为法官应该强 制实施这一允诺,或者认为地方官应该承认它们是法律上认可的行为,那或许是 所有荒唐事件中最大的笑柄。因此,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看作法学问题,我们就 能毫无困惑地作出决断。

    但是,如果我们把它看作雄辩学的问题、就不能这样容易地作出决断。一个 善良的人,由于真心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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