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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论不同的作者据以论述道德实践准则的方式
地尊重神圣的正义准则(这种准则要求遵守一切严肃的 诺言),是否不会想到自己有义务履行诺言,至少是很可怀疑的。不容置辩的是, 不应尊重那个使他陷入这种处境的坏蛋的失望情绪。不履行诺言并不会给那个强 盗造成任何损害,从而用暴力不能勒索到任何东西。但很可能成为问题的是,在 这种情况下是否不应尊重他自己的尊严和荣誉,是否不应尊重他品质中那不可亵 渎的神圣部分(这部分品质使他尊重真理的法则而憎恶每一种近于背叛和欺骗的 东西)。关于这一点,雄辩学家们当然存在极大的分歧。在一派中,我们可以把 古代作家西塞罗计算在内,把现代作家普芬道夫和其注释者巴比莱克计算在内, 尤其是把后来的哈奇森博士,一个在大多数情况下决不是无所拘束的雄辩家计算 在内,这一派毫不犹豫地断定,决不应尊重这样的允诺,并且断定不这样想就是 十足的软弱和迷信。在另一派中,我们可以把某些教会的古代神父们计算在内, 也可以把某些著名的现代雄辩学家计算在内,这一派具有另一种观点,断定必须 履行所有这类允诺。

    如果我们按照人类的普通情感来考虑问题,就会发现人们认为甚至对这类允 诺也应有所尊重;但会发现,无法根据任何一般准则来确定这在多大程度上毫无 例外地适用于一切场合。我们不应当选择十分直率而又轻易地作出这类允诺的人 和随便违背诺言的人,作为自己的朋友和伙伴,某个允诺拦路抢劫者五镑钱而未 履行该诺言的绅士,会招致某种指责。然而,如果允诺的这笔金额相当大,就很 可怀疑怎么做是合宜的,例如,如果支付这笔钱会彻底毁灭作出诺言的人的家庭; 如果这笔金额大到足以促使最有益的目的实现,那么,为了拘泥小节而把这笔钱 扔进如此卑鄙之手,就似乎在某种程度上犯了罪,至少是极其不合宜的。若某人 为了遵守对盗贼的诺言而使自己沦为乞丐,或阔气得给盗贼 10 万英镑,那么, 就人类的常识来说,这个人会显得极其荒唐和过分。这种慷慨似乎违背了他的责 任,即他对自己和对别人负有的责任,因此,如此尊重被迫作出的许诺,决不能 得到人们的认可。然而,凭借某种明确的准则,来确定对此应给予何种程度的尊 重;或由此可能给予的最大金额是多少,显然是不可能的。这要随同那些人的品 质,随同他们的境况,随同那种诺言的严肃性,甚至随同那种冲突的各种情节而 变化;如果人们以那种极度豪爽的态度——这种豪爽有时可以在具有极其放荡的 品质的人们中间看到——来对待这个作出诺言的人,它就似乎比在其它情况下更 为正当。总之。可以说,正确的合宜性需要遵守一切诺言,只要这不违反某些其 它更为神圣的责任,例如对公众利益负有的责任,对那些我们出于感激、亲情或 善心而要赡养和抚养的人负有的责任。但是,如前所述,我们没有任何明确的准 则来确定哪些外在的行动是出于对这种动机的尊重,因而也不能确定什么时候那 些美德同遵守这种诺言相矛盾。

    然而,可以说,不管什么时候,即使为了最必要的理由而违背了这类诺言, 对作出这类诺言的那个人来说,也总是某种程度的不光彩行为。在作出这类诺言 之后,我们可以确信遵守它们是不合宜的。但是,在作出这类诺言的时候,仍然 存在某种错误。至少这是违背了有关宽宏和荣誉的最重要和最高尚的格言。一个 勇敢的人应该宁死不作他既不可能毫不愚蠢地保持,也不可能恬不知耻地违反的 某种诺言。因为这种处境总是伴随着某种程度的羞耻之心。背信弃义和欺骗是极 为危险、极为可怕的罪行,同时也是人们非常容易、在许多情况下也是非常稳当  地沉缅的罪行,因而我们对它们比对几乎所有其它东西更为戒备。所以,在各种 情况和各种处境中,我们的想象就带有羞于违反一切誓约的观念。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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