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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论不同的作者据以论述道德实践准则的方式
开始变为无意义和无力的良心顾虑呢?在什么时候保密和保留开始变为掩饰 呢?令人愉快的佯作无知可以进行到什么程度呢?它又究竟在哪一点上开始蜕 变为讨嫌的欺骗呢?行为上的自由自在可最大到什么程度而仍被看作得体和适度的行为?什么时候它开始变为不检点的和轻率的放荡行为呢?关于这一切问 题,在某种情况下适用的东西,在其它任何情况下恰恰几乎不适用,而且在各种 情况下使行为获得成功和幸运的东西都随同处境极其微小的变化而变化。因此, 雄辩家的著作像它们通常是令人厌倦的那样,一般也是无用的。它们对于某个间 或向其请教,甚至认为雄辩家们所作的决断是正确的人,几乎不会有用处;因为 尽管这些书中收集了大量事例,然而,由于情况千变万化,要从所有这些事例中 找到与自己完全相同的事例,那是极其偶然的。一个真正渴望尽到自己责任的人, 如果他会认为自己有很多理由去向它们请教,他就必定是一个非常软弱的人;而 对一个忽视这一点的人来说,那些著述的写作风格不可能引起他的注意。其中没 有一本能激发我们慷慨和高尚之心。其中没有一本能使我们的心地温和,产生和 善而仁慈的感情。相反,许多这类著作能使我们学会欺骗自己的良心,用它们所 作的那些无益的精细区分,来为自己推脱最基本的责任找出无数精巧的理由。那 种毫无意义的精确——他们试图把它用在不可能加以采用的一些论题上——几 乎必然会诱引他们犯那些危险的错误,同时也必然使他们的著作变得枯燥乏味, 具有费解和玄奥等许多特点,不可能在人们内心激起道德学书籍主要应激发的那 些感情。

    因此,道德哲学的两个有用部分,是伦理学和法学。雄辩学应该被完全否定; 古代的道德学家们看来也作出了较好的评判,他们在研究同样的论题时,并不喜 爱任何这种微妙的精确,而满足于以某种一般的方法,描述什么是正义、节制和 诚实得以产生的情感,以及什么是那些美德通常会指点我们采取的一般行为方 式。

    确实,有些哲学家似乎曾经试图考察同雄辩学家的学说相似的东西。在西塞 罗所著《论责任》第三册中就载有这类内容,同雄辩家一样,他在那里尽力以许 多精巧的例证为我们提供行动的准则,在这些例证中要确定合宜之点在什么地方 是困难的。同一本书的许多段落也表明,其他一些哲学家曾经在他之前试图考察 同类内容。然而,他和他们似乎都不指望提供一种完整的体系,只是想说明为什 么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下,最大的行为合宜性是否存在于遵守或背弃在一般情 况下作为责任准则的东西之中,是有疑问的。

    每个成文法体系都可以看作试图建立自然法学体系或试图列举各条正义准 则的一种颇不完善的尝试。当对正义的违反成为人们相互之间决不会容忍的事情 时,地方行政官就会运用国家的权力来强行实践这种美德。没有这种预防措施, 市民社会就会变成杀戮和骚乱的舞台,任何人一认为自己受到伤害,就会亲手为 自己复仇。为了防止可能随同每个人为自己伸张正义而产生的混乱,在具有相当 权力的一切政府中,地方行政长官同意为所有的人主持正义,并保证听取和处理 有关伤害的一切控告。在所有治理良好的国家里,不仅指定法官来了结个人之间 的争论,而且规定一些准则来调整那些法官的判决,并通常力图使这些准则同天 然的正义准则相一致。当然,它们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同天然的正义准则相一致。

    有时所谓国家的体制,即政府的利益,有时左右政府的特殊阶层的利益,会使国 家的成文法偏离自然的正义准则。在某些国家里,人民的粗野和野蛮妨碍天然的 正义情感达到在比较文明的国家里它们自然达到的那种准确和精确的程度。他们 的法律像他们的生活方式一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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