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1
理倒退若干世纪。仅以关于宗教的意见来说吧,宗教改革在路德(Lutes)被镇压下去了。即使在路德时期以后,只要什么地方坚持迫害,迫害总是成功的。在西班牙,在意大利,在东西佛兰德(Flanders),以及在奥帝国,新教就被根绝了;在英国,若是玛丽女王(Queen Mary)活着,或者伊丽莎白女王(Queen Elizabeth)死了,也很会早已是那样的。迫害一直是成功的,除开在异端者已经成为过强的党派以致无法做到有效迫害的地方。没有一个可以理喻的人能够怀疑,基督教曾可能在罗马帝国被消灭净尽。它之所以能够传布并占得优势,乃因多次迫害都只是间或发生的,仅仅持续一个短的时间,其间则隔有很长的几乎未经阻扰的宣传时隙。由此可见,若谓真理只因其为真理便具有什么固有的力量,能够抵抗错误,能够面临监狱和炮烙而挺占优胜,这乃是一种空洞无根的情操。
须知人们之热心于真理并不胜于他们之往往热心于错误,而一使用到足量的法律的或甚至仅仅社会的惩罚,一般说来对二者便都能成功地制止其宣传。真理所享有的真正优越之处乃在这里:一个意见只要是真确的,尽管可以一次再次或甚至多次被压熄下去,但在悠悠岁月的进程中一般总会不断有人把它重新发现出来,直到某一次的重现恰值情况有利,幸得逃过迫害,直至它头角崭露,能够抵住随后再试图压制它的一切努力。
人们会说,我们现在已不把倡导新意见的人处死了,我们已不象我们先人之杀戮先知者,我们甚至还替他们营造坟墓。真的,我们是不再弄死异端者了;现代舆情所能容忍的对于即使是最有毒害的意见的惩罚,其程度也不足以根据那些意见。但是,还让我们不要阿谀自己,认为我们现在已经免于法律迫害的污点了。对于意见的惩罚,或者至少对于发表意见的惩罚,还凭法律而存在着;至于这些罚章的执行,即使在近时,也并非一无例证致使人们可以完全不信其有一天会充分复活起来。即在1857年,在康沃(Cornhomas pooley),于1857年7月31日受到波德明巡回裁判庭(Bodmin Assizes)的判处。12月,他得到皇室的特赦。
②一人是呼里约克(George Jacob ruelove),事件发生于1857年7月。
③这人是格莱钦的男爵(Baron de Gleicreet police Court)。
④近来有一种激动的迫害情绪得到大量灌输,并与印度兵叛变事件中我国民族性最坏部分的普泛开展结合起来;我们从这里可以得到很多警示。
是人们对于不信仰他们所重视的信条的人所抱的意见和所怀的情绪。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法律惩罚的主要害处就在它加强了社会的诋毁。而正是社会的诋毁乃是真正有效力的东西,其效力竟使得在英国,在社会戒律之下,敢于发表意见的事比在他国,在法律惩罚的危险之下,还要少见得多。对于除开经济情况使其无赖于他人的善意而外的一切人,在发表意见的问题上,舆论是象法律一样有效力的;人们可以被投置在监狱之内,同样也可以被排拒在赚取面包的办法之外。
那些已将面包稳取到手而无需或向有权势者,或向团体,或向公众取得恩遇的人们,在公开发表意见方面自然不怕什么,可是只怕被人想来不好,谈论不好,而这些则应当不需要什么了不起的英雄性格才使他们能够承受。关于这种人,是没有什么诉诸怜悯心情替他们辩解之余地的。但是,虽然我们已不象从前所惯为的那样把许多灾祸加于和我们思想不同的人,可是也许会以我们现在对待他们的办法对我们自己做出与历来同样多的灾祸。苏格拉底是被处死了,但苏格拉底的哲学则如日在中天,光辉照遍整个的知识长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