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2
者本意要使它成为道德方面一套完备的教义的。福音书中就常征引先在的道德,而把自己的训条仅限定在某些特定事项而就其有关道德作些改正或者易以较广较高的道德;并且它的表达形式又是出以最宽泛的、往往不可能扣紧字义来解释的词句,与其说具有立法的准确性,毋宁说具有诗篇或雄辩的感染性。要由这里提出一套道德教义,若不从“旧约”那里有所采补就永远也不可能,而这也等于说,还必须从一个固系精心制定但在许多方面却是野蛮的而且本意也是为野蛮人而设的道德体系那里借得补助。圣保罗是公开敌视这种犹太教式地解释其主的教义并充填其架构的,他也同样假定一种先在的道德,那就是希腊人和罗马人的道德;而他对基督徒所进的劝告,在很大规模上乃是对于那种道德的一个适应性的调整体系,甚至达到公然认可奴隶制的地步。现在所谓基督教的道德——实则毋宁称为神学的道德——并非基督本人或者基督使徒的作品,而是出于以后很远的时期,是由头五个世纪中的天主教会逐步建造起来的。
到了近代人和新教徒手里,虽然没有毫不置疑地予以采纳,但也变更得不多,远远不到可以期待于他们的程度。实在说来,他们大部分只满足于把中世纪中所增加于它的东西取消掉,而每一教派又各以适应于自己性格和倾向的新东西增补进去。对于这样一种道德及其早期的宣教者,若有人否认其也大大有惠于人类,那我应列为倒数第一,但是我毫不踌躇地要说,它在许多重要之点上却是不完备的,是片面性的,若不是有某些不为它所认可的观念和情绪也曾有贡献于欧洲人的生活和品质的形成,那么人类事务就会处于比现在还坏的情况。基督教道德(姑用此名)具有反激运动的一切性质;它大部分是对异教精神的一种抗议。它的理想与其说是积极的毋宁说是消极的,与其说是主动的毋宁说是被动的,与其说是力致崇高毋宁说是但求无罪,与其说是殚精求善毋宁说是竭力戒恶:总之,在它的训条里面(有人说得好)“你不该”的字样不适当地盖过了“你应该”的字样。具体说来,它害怕纵欲,就崇奉禁欲主义为偶象,这在后来逐渐调和成为律法主义的一种。它揭櫫出天堂的希望和地狱的威胁作为指派给道德生活专有的动机:在这里,它是远远落到古代圣贤之下了,这是在其含义中赋予人类道德以一种本质上自私的性质,因为这是把每个人的义务感和同胞们的利害分离开来,除非有己身利害为诱导就不考量到它们。它在本质上又是一种被动服从的教义:它谆谆教导人们对于已树立起来的一切权威要屈服顺从;固然不是说当他们发出宗教所禁的乱命时也须积极服从,但对于加诸我们自己身上的任何冤屈即不许有所抗拒,更谈不到反叛。说到对国家的义务问题,当最好的异教国族在道德方面已把这一义务提高至比重不称的地位甚至侵害到个人正当自由的时候,在纯粹基督教伦理当中,义务问题的这一重大部门却几乎没有受到注意和得到承认。我们曾读到这样一句格言:“统治者委令某人担任某职时,若其领土之内还有他人更称此职者,那就算对上帝对国家犯了罪”——这话却是出于“古兰经”,而不是出于“新约”。若说对公众的义务这个概念在近代道德中还得到一点点的承认,那也是引自希腊和罗马的源泉,而不是得自基督教。同样,甚至在私人生活道德方面,若还存有任何所谓恢宏气度、高尚心胸、个人尊严、甚至荣誉之感等等品质,那也是得自我们教育中纯人事的部分,而不是得自其宗教的部分;在一个宣称只认服从为唯一价值的伦理标准之下决不可能生长出那些品质来。
我和任何人一样远远不想硬说上述那些缺点,在一切意想得到的样子下,乃是基督教伦理所必然固有的;我也不想硬说,有许多为一个完备的道德教义所必具而基督教伦理却没有包含的东西就不容和它调和在一起。我更远远不想拿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