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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2
非其各有比例的各个方面,除非体现任何部分真理的每一意见,不仅都找到自己的辩护人,而且都得到被人倾听的辩护——除非这样,真理是没有机会的。

    讲到这里,我们已经从很清楚的四点根据上认识到意见自由和发表意见自由对于人类精神福祉的必要性了(人类一切其他福祉是有赖于精神福祉的);现在再把那四点根据简单扼要地重述一下。

    第一点,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据我们所能确知,那个意见却可能是真确的。

    否认这一点,就是假定了我们自己的不可能错误性。

    第二点,纵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的普遍意见亦即得势意见也难得是或者从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

    第三点,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实际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之抱持这个意见就象抱持一个偏见那样,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认。不仅如此,而且,第四点,教义的意义本身也会有丧失或减弱并且失去其对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危险,因为教条已变成仅仅在形式上宣称的东西,对于致善是无效力的,它妨碍着去寻求根据,并且还阻挡着任何真实的、有感于衷的信念从理性或亲身经验中生长出来。

    在撇开意见自由这个题目以前,还宜再注视一下有人谈到的这样一说:一切意见是应当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说到怎样不可能规定应把所设想的这些界限摆在哪里,这有许多话可讲。如果说测验之法是看对于意见受到攻击的人有无触犯,我想经验会告诉我们,凡攻击是有力而动听时都可算有了触犯;这就是说,只要反对者在这题目上表现了任何强烈情感,把对方逼得很紧,使对方感到难于作答,那么,他在对方看来就是一个无节制的反对者。这一点,虽然从实践观点看来是一个重要的考虑,但在一种更加基本的反对意见面前就不算什么了。无疑,主张一个意见(即使这个意见是真实的)的方式会是非常惹人反感的,招致严厉谴责也是当然的。但是最主要的一些触犯还不在这一类,而在那种除非借着偶然自欺便不可能把论断弄得妥贴的某些错误做法。其中最严重的一些是:似是而非地进行论证、对事实或论据予以压制、把案情的各项因素举陈错误、或者把反对方面的意见表述错误。尽管如此,但是所有这些事情,甚至在最大的程度上,却是一些并不被认为而且在许多其他方面也不应被认为无知或无能的人们在完全良好的自信中连续不断地做出来的,因此我们竟不大可能以恰当的根据从良心上把这种错误的表述鉴定为在道德上可加责难的事;至于法律,当然更不能擅行干涉这种论战上的错误行为了。再看一般所谓无节制的讨论的意思,那是指谩骂、讥刺、人身攻击以及诸如此类之事而言的。关于这一点,可以说,谴责这些武器时若曾同等地建议双方都停止使用它们,那就值得予以较多的同情了;但人们却是只在对待得势意见时要限制它们的使用,至于使用它们去对待不得势的意见,则不仅不见一般的不赞成,而且还会让使用者博得所谓真挚的热情和正义的愤怒等类的称誉。但是从这些武器的使用中不论生出什么祸害,最大的总是在把它们用于对待比较无防卫的一方的时候;从这种主张意见的方式中不论会找出什么不公平的便宜,这便宜总是差不多独归公认意见这一方。在这一类触犯当中论战者所能犯的最坏的一种乃是把持见相反的人诋毁为坏的和不道德的人。在这样一种诽谤面前,特别突出而易受击的乃是抱持着不通行的意见的人们,因为他们一般地总是少数,又没有势力,而且除他们自己外就没有人怎样关心要看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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