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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生,实比任何罪行都会更多地减损善之总量。最后一点,人们还会说,纵使一个人的邪恶或愚蠢没有直接伤到他人,他的榜样作用也是有害的;我们若为那些看到或知道他的行为就会学坏或者走入歧途的人们着想,也应当强迫他去控制他自己。

    人们还会进一步说,即使错误行为的后果能够局限于邪恶的或没有思想的个人自身,难道社会对那种显然不配指导自己的人就该听任他们为所欲为吗?如果大家承认对于儿童和未成年的人应当给以违背他们自己的保护,那么,对于那些虽然已到成熟年龄可是同样没有能力管治自己的人们,社会不是也同样有义务给以这种保护么?如果说赌博、酗酒、随地便溺、游手好闲以及不讲清洁等等是和法律所取缔的行动中的多数或大多数同样有害于幸福并同样大有碍于进步,那么,法律在既合于实际可行又合于社会利便的条件下为什么不力图把它们也取缔掉呢?法律总是有些必不可免的不足之处的,为了补足它,舆论难道不应当至少组织成一支强大的警察力量来反对那些恶行并对凡被查出有那些恶行的人们施以严格的社会惩罚吗?可以说,这里根本没有所谓束缚个性或妨害生活中新的和首创性的尝试等问题。这里所要禁阻的只是自从开天辟地直到今天早已经过尝试而被判决的一些事情,只是经验早已表明为对于任何人的个性都不会有用或不能适合的一些事情。必须在经过一段时间和积累起一定数量的经验之后,才可以认为一种道德上的或智虑上的真理已经树立起来;而人们所要求的只是防阻一代又一代的后人不要在他们先人曾经失足致死的同一悬崖边上再坠落下去。

    我充分地承认,一个人所做的对于自己的祸害会通过其亲近的人们的交感作用或利害关系而严重地影响到他们,也会在较小的程度上一般地影响到社会。当一个人由于这种行为而背弃了他对一个或多数他人的明确而可指定的义务时,这情事就被划在只关己身的那一类情事之外,而应当在道德的不谅面前接受质问。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由于不知节制或挥霍无度而无力偿付债务,或者已负有一个家庭的道德责任而无力瞻养和教育,这当然应该受到谴责,就是施以惩罚也算正当。但是谴责或惩罚之点乃在他背弃了对家庭或债主的义务,而不在他的挥霍浪费。假如这笔应当专划归他们的款项是因移作一项最审慎的投资而变为无着,这在道德上还是同样可加谴责。乔治巴恩韦尔为替夫人谋财而害了叔叔的命;但假如他是为在生意中有所建树而干这事,他也同样会被处以绞刑。再看,一个人往往因耽溺于恶劣习惯而引起全家的苦恼,他当然应该为其刻薄或忘恩负义而遭受指责;但即使他是在培养某些本身并不邪恶的习惯,他也同样可以受到谴责,假如和他共同生活的人或者因私人联系而依他以享安乐的人引为痛苦的话。凡人若既非迫于某些更具必要性的义务,又在自己择取方面并无说得过去的正当理由,而竟失于对他人的利益和情感给以它们一般应当得到的考虑,他就成为道德不谅的对象;但这是为了有失考虑那一点,而不是为了所以有失考虑的原因,更不是为了某些只关本人自身、可能引为遥远导因的过失。同理,一个人若从纯属只关己身的行为毁伤了自己而失去对公众尽其本分上的某种确定的义务的能力,他就算犯了一个社会性的罪行。没有一个人应当单为喝醉了酒而受惩罚;但是一个士兵或一名警察则应当因为在执行任务时喝醉了酒而受惩罚。总之,情事一到对于个人或公众有了确定的损害或者有了确定的损害之虞的时候,它就被提在自由的范围之外而被放进道德或法律的范围之内了。

    但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于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也没有对自己以外的任何个人发生什么觉察得到的伤害,而由这种行为产生出来对社会的损害也只属非必然或者可以说是推定的性质,那么,这一点点的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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