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本文教义的应用
中央行政权威只应注视法规之执行,如见法规未得正当实行,应视事件的性质,或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或向原选机构诉请罢免那未照立法精神执行法规的工作人员。照它的一般概念说来,英国的中央救济会所试图施加于全国救济税管理人员的监督就是这样。它行使权力如有超过这个限度之处,在那种特殊情况下也是正当和必要的,那是为了要在不仅对各个地方而且对整个群体都有深刻影响的事情上纠正一些积习甚深的不良管理;因为,任何地方都不容有一种道德权利,可以因管理失当之故而把自己变成一个贫民窝巢,以致必然流向其他地方,从而有损于整个劳动群体的精神的和物质的状况。
中央救济会之保有实行行政强制和制定附属法规的权力(但是由于对这个问题的舆论情况,他们很少行使这些权力),这在头等的有关全国利益的情事上固不失为正当,但若监督到纯属地方利益的事情,那就完全不适当了。但是,一个对各个地方供给情报并进行指导的中央机关在一切行政部门中是同样有价值的。一切政府的活动,只要不是妨碍而是帮助和鼓舞个人的努力与发展,那是不厌其多的。可是,政府一到不去发挥个人和团体的活动与力量却以它自己的活动去代替他们的活动的时候;一到不是对他们进行指教、劝导并有时指摘而是叫他们在束缚之下工作,或是叫他们退立一旁而自己去代替他们工作的时候,害处就开始发生了。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蒂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若只图在管理技巧方面或者在事务细节实践上所表现的类似的东西方面稍稍较好一些,而竟把全体个人智力的扩展和提高这一基本利益推迟下来;一个国家若只为——即使是为着有益的目的——使人们成为它手中较易制驭的工具而阻碍他们的发展,那么,它终将看到,小的人不能真正做出大的事;它还将看到,它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的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