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本文教义的应用
人以他们的行动通过任何方式引起多种祸害的时候,反倒反对施加任何约束。人类既这样奇怪地尊重自由,又那样奇怪地缺乏对于自由的尊重,我们只要把这两方面比照一下,就可以想象一个人竟享有一种不可少的为害他人的权利,却一点也没有只求自娱而无伤于人的权利。
最后,我还保留一些篇幅要谈谈一大类有关政府干涉的限度问题,这问题虽与本文的主题密切相连,但严格说来却不在它的范围之内。有一类事情,其所以不容政府干涉的理由并不涉及自由的原则;问题不在拘束个人行动,而在帮助他们行动;这也就是要问,政府应否为了人们的好处而替他们办些事或者叫他们办些事,而不要把那些事一概留给他们自己去办,无论是每人各自去办或者是自愿联合起来去办。
不涉及侵犯自由问题而反对政府干涉的可有三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是,所要办的事,若由个人来办会比由政府来办更好一些。一般说来,凡办理一项事业或者决定怎样来办和由谁来办那项事业,最适宜的人莫若在那项事业上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这条原理就判定了,立法机关或政府官吏不应当象一度通行过的那样干涉到普通的工业生产过程。这部分问题已经有政治经济学家作过充分详尽的讨论,而且和本文的原则也没有特殊的关连。
第二种的反对则比较切近于我们的主题。有许多事情,虽然由一些个人来办一般看来未必能象政府官吏办得那样好,但是仍宜让个人来办而不要由政府来办;因为作为对于他们个人的精神教育的手段和方式来说,这样可以加强他们主动的才能,可以锻炼他们的判断能力,还可以使他们在留给他们去对付的课题上获得熟习的知识。人们之所以主张陪审制度(在非政治性的案件上),主张自由的、平民的地方自治和城市自治,主张由自愿的联合组织来办理工业和慈善事业,这一点乃是主要的理由,虽然不是唯一的理由。这些都不是自由问题,只是在遥远的趋势上和自由问题有关;但它们乃是发展问题。这些事情,在另一场合,还可以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来加以细论;这实在也就是说,它们乃是对于一个公民的特种训练,乃是自由人民的政治教育的实践部分,足以把他们从个人的和家庭的自私性的狭小圈子中拔出来,足以使他们习惯于领会共同的利益和管理共同有关的事情,也就是足以使他们习惯于从公的或半公的动机出发来行动,并以促进彼此联合而不是导致彼此孤立的目的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一个自由组织若缺乏这些习惯和力量就既不能活动也不能维持;如若干国度中政治自由不充分建筑在地方自由的基础上便往往只昙花一现,就是例证。纯粹地方性事务应由地方管理,巨大工业企业应由自愿出资者的联合组织管理,这两点之所以值得推荐,还有其更进一步的理由,那就是本文前面所提出的发展的个别性和行动方式的歧异性所具有的各种优点。政府的工作趋于到处一样化,相反,个人和自愿联合组织则会做出各种不同的实验,得出无穷多样的经验。政府所能做的有用之事,只是使自己成为一个集中保管者,积极地把多种试验所得出的经验分发和传播出去。它的任务在于使得每一个实验者不是只许自己实验不容别人实验,而是都能够从另一些实验者那里获得教益。
主张限制政府干涉的第三种理由也即最有力的理由乃是说,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在政府现有职能之外的每一增加,都是以更加扩大散布其对人们希望和恐惧心理的影响,都足以使得活跃而富于进取性的一部分公众愈来愈变成政府的依存者,或者变成旨在组成政府的某一党派的依存者。假如公路、铁路、银行、保险机关、巨大的合股公司、大学、以及各种公共兹善机关等都变成政府的分支机构;再假如市政公会和地方议事会以及现在传留给它们的一切也都变成中央行政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