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维根斯坦的影响
么之前,我们必须知道“fa”和“fb”和“fc”等等,贯穿全宇宙。一般命题就失掉了它们存在的理由,因为它们之所断定只能借枚举所有单独的实例来说明。不管你对于这个非难的意见如何,莱穆塞的建议的确是很巧的,而且,即使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难点,很可能路子是对的。莱穆塞自己是有怀疑的。他说,“虽然我对于怀特海和罗素的主张试加改造我认为克服了很多难点,却不能认为这种改造是完全满意的”(《数理逻辑》,第81页)。
在另一件事上,我认为莱穆塞的研究大家必须承认确是对的。我已经列举了各种矛盾,其中一类的例子就是那个人,他说“我说谎呢”,而另一类的例子是,是否有一个最大基数的问题。莱穆塞证明,前一类是和一个字或语句之于其意义的关系有关,是把二者弄混的结果。如果避免了这种混乱,这类的矛盾就没有了。莱穆塞主张,另一类矛盾只能用类型学说来解决。在《数学原理》里,有两种不同的层型。有外延阶层:个体,个体的类,个体的类的类,等等。莱穆塞保留这个阶层。但是还有另外一个阶层,正是这另外的那个阶层使可化归性公理成为必需的。这就是某一对象的某一主目或性质的函项阶层。先是断言阶层,这个阶层不指任何函项总体;其次是指断言函项总体的函项,如,“拿破仑具有大将的一切特长”。我们可以称这些为“第一级函项”。然后是指第一级函项总体的函项,这样下去,以至于无穷。莱穆塞用他对于“命题函项”这个概念的新解释,取消了这个阶层,这样就只留有外包阶层。我希望他的学说是有效的。
虽然他是以维根斯坦的一个门人来写书,并且除了维根斯坦的神秘主义之外,一切都跟着他走,他探索这个问题的途径却是非常不同的。维根斯坦发表一些格言,让读者测量其高深。他的一些格言从字面上看是和符号逻辑的存在很难相合的。正相反,即使莱穆塞追随维根斯坦追随得很紧,他却极其小心地说明,(不管所讲的是什么学说,)如何能把这个学说配合到数理逻辑的主体里去。
有大量的、深奥的文献论述数理逻辑的基础。除了在《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中讨论外延性和原子性原理和排中律以外,自一九二五年出版第二版《数学原理》以后,我没有做纯是逻辑的研究。所以,后来关于这个科目的研究没有影响我在哲学上的发展,因而也就不属于本书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