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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语言
    前面说过,我最初对于“意义”的定义和语言之于事实的关系发生兴趣,是在一九一八年。在那以前,我一直认为语言是怎么一回事是“显而易见的”,从来没有把语言对于非语言世界的关系是怎么构成的检查过一番。我对于这个问题加以思考最初所得的结果出现在《心的分析》的第十讲中。

    第一件使我注意的事是极其明显的,但是这件事好象是被所有以前写这个题目的人过于忽略了。那件事就是,一个字就是一个“普遍”,说或听见或写或念这个字的一个实例的时候,就是这个“普遍”的实例。那些研究“普遍”的哲理的人知道“狗”是一个“普遍”,因为有很多的狗,但是他们没有看到在同样的意义之下,“狗”这个字也是一个“普遍”。

    那些否认“普遍”的人总好象是说,一个字可以用于所有的实例。这正与事实相反。

    有无数的狗,也有“狗”这个字的无数的实例。这个字的每个实例对于这种四足兽的每种实例有某种关系。但是这个字本身只具有属于天上柏拉图哲学上的狗的那种形而上的地位(姑无论这种地位是什么)。从前认为字和其所指的物品为不同,前面所说的事实就把这种想法的字和物的差异大为减少了。“意义”必是一个字的一个个别的实例与那个字所指的一个个别的实例二者中间的一种关系,这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说,如果你想解释“狗”这个字的意义,你就必须检查这个字呼出来的个别的声音,必须考量这些个别的声音和狗类个别的份子有什么关系。

    在寻求“意义”的定义的时候,我采取的计划,正和作别的研究一样,是尽可能根据行为主义的原则来进行,同时也想到这些原则毕竟也可能是不够的。显然一个小孩之获得正确使用“狗”这个字的习惯完全和他获得任何别的习惯一样。在他的注意力集中在一个狗的身上的时候,他屡次听见有“狗”这个字说出来。由于普通的套合作用,一只狗恰好走来使他发生一个冲动说“狗”,并且听见“狗”这个字使他期待一只狗或找一只狗。这两种习惯既经获得之后,这个小孩就可以说是知道“狗”这个字的意义了。

    这并不是说,这个小孩有一种心理状态,有“狗”这个字的定义为其主要成分。这只是说,他有两种行为,一种是自一只狗导向“狗”这个字的一个实例,另一种行为是自这个字的一个实例导向狗类的一个实例。在他养成了这两种习惯的时候,他就能说得正确了。就“狗”这个字而论,这个小孩在成为一个辞书编辑人以前他需要的东西已经完全够了。

    关于所谓“关于物的字”,其“意义”的定义这已完全够了。说“狗”这个字是指狗,不过是说已经养成了前面说的那两种习惯。这两种习惯可以依次称为对这个字的主动的与被动的了解。主动的了解是当着一只狗说出这个字来,被动的了解是当你听见“狗”这个字的时候,你就期待或找一只狗。被动的了解比主动的了解来得早,并且是不限于人类。狗和马学着对于某些字有被动的了解。从另一方面来说,鹦鹉能说一些字,但是我们看不出他们是知道那些字的意义。

    用一个字“用得正确”,这究竟是什么意思,我曾给过以下的定义(同上书,第198页):“如果一个常人听到一个字,受到这个字原来拟定的意义的影响,这个字就算用得正确。这是关于“正确”的心理学上的定义,不是文学上的定义。文学上的定义就要把一个通常的听者换为一个生活在许久以前受过高深教育的人;这个定义的目的是使人不容易说得正确或写得正确。

    “我们用一个字以及我们听见有人用这个字以后我们发为行为,都有因果律以支配之,一个字之与其意义的关系正象这样的因果律。一个人用一个字用得正确,不一定要能够说出这个字的意义来,也就正如一个正规运行的行星不必须知道开普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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