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语言
的哲学基础就是这样见解构成的。”
(《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第23页)。
心理现象的要素完全是由感觉和影像构成的,对于这个论点我曾在《心的分析》一书里加以论证。我不知道那时的这种论点是否正确,可是我现在仍然十分确信,若不提出影像来,语言的许多用途就无法解释。行为主义者不肯承认影像,因为影像是无法自外观察的。但是这使他们想解释记忆或想象的时候有很多困难。在我写《心的分析》的时候,我以为用行为主义来解释欲望是可能的,可是关于这一点,我现在觉得是很可怀疑的。但是,关于必须用影像来解释字之用于非当前可感觉的事物,在那本书里所说的话我现在仍然坚持。
能了解一个代表物的字我总结为六项:(1)在适当的情景中在适当的时候用这个字用得恰当;(2)当你听见这个字的时候你有适当的动作;(3)把这个字与另一个字相联结(比如说,另一种语言里的一个字),那一个字对于行为有适当的效果;(4)学这个字的时候把这个字和其所指的一个物或多个物相联结;(5)用这个字来描写或追忆一个记忆中的影像;(6)用这个字描写或创造一个想象的影像。那时我陈述了这六点,好象一般的字都能适用。但是,事实上,这六点若不加以修改,对于不关于物的字是不能适用的。
但是,我们一旦进而考虑句子以及只用做句子的一部分才有意义的字,就有新的问题发生了。你能以感叹的方式来用“火”或“狐狸”这类的字,用不着把这些字放在句子里。
但是有许多字是不能象这样单独来用的。就如这样的一句话吧:“地球是比月亮大”。
“是”和“比”只有用做句子的一部分才算有意义。有人也许对于“大一些”这样的字有疑问。若是你正看着马,你忽然看见一只象,你也许喊道:“大些!”但是我想谁都看得出这是一种省略法。有些字须先有句子为其先决条件。因此,若不先把句子思量一下,也可以说,无论如何若不先把句子所表示的心理现象是什么考量一番,就无法进一步分析意义。
从前当我正在写《数学的原理》的时候,我就开始对于句子觉得费解。那时候特别是动词的功用使我发生了兴趣。那时使我认为重要的是动词使句子成为一体。“A大于B”是一个复杂的句子,因为其中包含好几个字。在使句子为真的那个事实中(如果那个句子为真)也必有相应的复杂性。那时候我觉得这一点很清楚,现在我仍然觉得很清楚。除了这种复杂的统一性之外,一个句子还有一种性质,即真与伪的二重性质。因为这两个理由,解释句子的意义所包含的问题比明确关于物的字的意义所包含的问题更要困难,更为重要。在《心的分析》中我并没有把这些问题讲得详尽。但是在《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一书中,我尽力提出了这个领域中的适当的说明。有些假定,很多近代哲学家认为是过于形而上的。若没有这些假定,我以为要创立一个关系真伪说得过去的学说是不可能的。我认为我们必须说有事实,必须说“真”乃是对事实的一种关系,而“伪”乃是另一种关系。谦恭的不可知论主张我们对于事实永远不能有所知,我认为这种不可知论是荒谬的。当我觉得疼痛或听见一个声音或看见太阳的时候,而我装做不知道,这种事情只对于有些人才是可能的,在他们,学理已经窒杀了一切实际之感。不但如此,即使最热心依附我现在所摈弃的见解的那些人也要承认句子是由字构成的,也无法否认,说一个句子或听一个句子正是一件他们所认为不可知的那种事实。语言和走路饮食一样,是一种属于身体的行为。凡我们对于行路饮食不能有所知,我们对于语言也不能有所知。
世界上有许多的事物我们可以看出是复杂的。也许有些事物不是复杂的,但是关于这一点不必有什么意见。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