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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质(Die QualitaBt) Ⅱ. 定在(Dasein)
    §89

    在变易中,与无为一的有及与有为一的无,都只是消逝着的东西。变易由于自身的矛盾而过渡到有与无皆被扬弃于其中的统一。由此所得的结果就是定在〔或限有〕。

    〔说明〕在这第一个例子里,我们必须长此记住前面§82及说明里所说的话。要想为知识的进步与发展奠定基础,唯一的方法,即在于坚持结果的真理性。(天地间绝没有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理智的抽象作用强烈地坚持一个片面的规定性,而且竭力抹煞并排斥其中所包含的另一规定性的意识。)只要在任何对象或概念里发现了矛盾,人们总惯常作这样的推论,说:这个对象既然有了矛盾,所以它就不存在。如芝诺首先指出运动的矛盾,便推论没有运动。又如古代哲学家根据太一〔或太极〕为不生不灭之说,因而认为生与灭,作为变易的两方面,是虚妄的规定。这种辩证法仅注意到矛盾过程中否定的结果,而忽略了那同时真实呈现的特定的结果,这个结果是一个纯粹的无,但无中却包含有,同样,这个结果也是一个纯粹的有,但有中却包含无。因此第一,限有〔或定在〕就是有无的统一。有无两范畴的直接性以及两者的矛盾关系,皆消逝于这种统一中。在这个统一体中,有无皆只是构成的环节。第二,这个结果〔限有〕既然是扬弃了的矛盾,所以它具有简单的自身统一的形式,或可说,它也是一个有,但却是具有否定性或规定性的有。换言之,限有是变易处在它的一个环节的形式中,亦即在“有”的形式中。

    附释:即在我们通常对于变易的观念里,亦包含有某种东西由变易而产生出来的意思。所以变易必有结果。但这种看法就会引起这样的问题,即变易如何不仅是变易,而且会有结果呢?对于这个问题的答复,可以从前面所表明的变易的性质中得出来。变易中既包含有与无,而且两者总是互相转化,互相扬弃。由此可见,变易乃是完全不安息之物,但又不能保持其自身于这种抽象的不安息中。因为既然有与无消逝于变易中,而且变易的概念〔或本性〕只是有无的消失,所以变易自身也是一种消逝着的东西。变易有如一团火,于烧毁其材料之后,自身亦复消灭。但变易过程的结果并不是空虚的无,而是和否定性相同一的有,我们叫做限有或定在。

    限有最初显然表示经过变易或变化的意思。

    §90

    (α)定在或限有是具有一种规定性的存在,而这种规定性,作为直接的或存在着的规定性就是质。定在返回到它自己本身的这种规定性里就是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或某物。——由分析限有而发展出来的范畴,只须加以简略地提示。

    附释: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与即将讨论的量不同,量虽然也同样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

    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再则,质基本上仅仅是一个有限事物的范畴,因此这个范畴只在自然界中有其真正的地位,而在精神界中则没有这种地位。例如,在自然中,所谓原素即氧气、氮气等等,都被认为是存在着的质。但是在精神的领域里,质便只占一次要的地位,并不是好象通过精神的质可以穷尽精神的某一特定形态。譬如,如果我们考察构成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主观精神,我们诚然可以说,普通所谓〔道德上或心灵上〕的品格,其在逻辑上的意义相当于此处所谓质。但这并不是说,品格是弥漫灵魂并且与灵魂直接同一的规定性,象刚才所说的诸原素在自然中那样。但即在心灵中,质也有较显著的表现:

    即如当心灵陷于不自由及病态的状况之时,特别是当感情激动并且达到了疯狂的程度时,就有这种情形。一个发狂的人,他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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