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封信
名女候选人曾经有过被丈夫虐待的经历,由于辛普森曾经打过他的前妻,所以,这名候选人的资格立即被法官取消了,以免她在作判断时触景生情,不由自主地“公报私仇”。除了法官的审查,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由于最终的判决将出自这些陪审员之口,双方谁也不敢掉以轻心,他们都有否决权,所以稍有疑惑就被删除了。这也是初选选出了三百多人的原因。
有一点必须强调的是,双方的律师团都只有否决权,而没有“绝对录取权”。这就是说,任何一方都只能说不要哪一个,而不能说非要哪一个做陪审员的。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这很不容易。尤其在这个案子里,被告是黑人的运动英雄,而他被害的前妻是一个白人,你很难说陪审员种族成分就完全不影响他的判断。另外,由于被告和一名被害者之间是离异的夫妻,因此,普遍认为,陪审团的性别比例也可能成为一个有影响的因素。不管怎么说,到去年11月,陪审团终于建立起来了。其中大多数是黑人。
在美国,各个州对于是否允许电视台进入法庭是有不同规定的。有些州是绝对不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上既不准录像,也不准录音,甚至也不可以拍照。因此,电视观众就只能在新闻节目中听到一些简单介绍。这也为一批画画的提供了一种专门的职业,因为新闻媒体为了弥补电视观众对法庭审理的视觉了解,总要雇一些艺术家画现场速写。有些州的法律使现场的电视传播具有可能性,但是,必须考虑辩方和检方的意见,最后,由法官裁决。加利弗尼亚州就属于此列。好在伊藤法官批准了辛普森案的电视转播,使所有的人都有了一个难能可贵的机会,去了解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如何运转的。但是,电视转播有一个非常严格的规定,就是不可以“暴露”陪审员。
法庭的四大要素,检方,辩方,法官,陪审团都好不容易齐全了,但是还不能开庭,因为要由法官先决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可以真的算证据的。这话可怎么说呢?实际上,这个问题在我以前的信中已经提到过了,你还记得在阿巴拉其山区受到地方治安警察无理搜捕的那对年轻夫妇的故事吗?在那个故事里,我已经提到过宪法第四修正案,以及最高法院依据这个修正案所定出的“排斥原则”。我又一次体会到,美国的权利法案中的每一个字都不是白写的。只要你能够找到条文对得上号,你就可以切切实实地用它来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
这一个过程叫审前听证。在审前听证开始的时候,被告也必须先回答法官提出的是否认罪的问题。如果承认有罪,一般都可以事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一些有限的讨价还价。在电视机前,我们看到辛普森无精打采地回答说,不认罪。于是,听证开始。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一开头就提出,在辛普森案发的当天晚上,警察在他家里所找到的一大堆证据,都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在法庭上提供给陪审团。他们的依据正是宪法修正案的第四条:“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压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
我前面说过,妮可分居以后和辛普森依然住得很近。当警察接到报案,查看现场之后,很快就去了辛普森的家。他当时已经离家去了芝加哥,警察在他的家里,发现了一些证据,然后才据此取得搜捕状,这确实是非常规的做法。在美国,一般来说,没有非常确定的理由(猜测,推理和怀疑都根本不是理由),警察是根本拿不到搜捕状的。许多案子,警察都因此而束手无策。那么,如果警察违规作业,在无搜捕状的情况下私闯民宅进行搜查,并且成功地如愿拿到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