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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封信
,这时怎么办呢?铁证如山之下,罪犯是否就可以得到惩罚,警察的违规在成功破案的事实面前是否就可以忽略不计了呢?这在美国是绝对行不通的。我以前的信中曾经提到过,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防止美国政府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以“成败论英雄”,岂不是鼓励警察违反宪法。如果出现制造借口为非作歹的警察,老百姓还有什么力量可以把他们抵挡在门外呢?所以,如果警察未持有搜捕状进行搜查和逮捕,那就是违宪,即使拿到天大的证据,也只有一个结果,证据作废,放案犯回家。

    所以,在开庭之前,法官首先要判定,警察在案发当晚第一次进入辛普森的家是不是合法,如果不合法的话,那么所有在他家发现的证据都不能在审判的时候在法庭上出现,这就是“排斥原则”。也就是从理论上讲,“非法证据”被“排斥”掉之后,在整个案子里唯一有权决定辛普森是否有罪的陪审员们,就不会知道曾经在辛普森家里找到过什么东西。这样,这些找到的东西也就等于不存在,如山的铁证也就在顷刻之间化整为零了。你是否觉得,这简直是不可思议?我当时尽管已经知道这个宪法修正案和“排斥原则”,但是还是觉得很新鲜,因为这毕竟是一个谋杀的刑事案件。在我的想象之中,对于一个重大杀人案,真是唯恐证据不足,天底下哪有这号事儿,逮着证据还让它作废的呢?

    对于被害者的家属,这一点显然也是难以接受的。在整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最使美国公众在感情上无法平静的,就是我前面提到过的被害年轻人高德曼的双亲。出现在电视机前的老高德曼完全是一个心碎而有尊严,强忍悲痛寻求正义的父亲形象。他长得很高,显得清瘦憔悴,他的妻子,被害者的继母,靠在他的一边,看上去非常弱小和无助。她看上去是在竭力克制自己,他们在巨大的丧子之痛面前所表现的互相支撑几乎打动了所有的人。在辩护律师提出警察取证非法,证据不应呈堂之后,高德曼的父亲发表了短短的讲话,他指责辩护律师是心里有鬼,如果律师确信自己的被告无罪,就应该让陪审团看到所有的证据。所有的人都对被害家属的愤怒深表理解和同情,但是所有的人也都认为,这是没有办法的事,如果法官判决警察为非法取证,那就只有让证据作废。我早就说过了,美国人只认宪法,因为宪法是整体人民的自由保障。他们已经习惯于为此支付代价。

    还要向你介绍的是,辛普森的陪审团从宣誓就任开始,就隔离了。一般的案子,如果影响不是太大的话,陪审员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轰动,新闻界无孔不入的报导会使陪审团受到极大的干扰。一般在挑选陪审员的时候,就最好挑选那些对案情毫无所知的人,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这也是辛普森案挑选陪审团特别吃力的地方,因为在陪审团被选定和隔离之前,证据和舆论已经漫天都是了。你几乎已经找不到一个人说是没有大量看过有关报导的。但是,被选中的陪审员都会被告之,只有呈堂的证据才是算数的。至于在他们隔离之后公布的证据,如果被法官宣布为非法的话,陪审员根本就不会知道。

    所以,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够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的普通老百姓,甚至也远远少于被告。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既使在法庭上发生的事情,只要遇到法官认为还需要进一步了解之后才能决定的情况,都会先把陪审员请出法庭。但是作为被告,他有宪法所保证的面对一切与他有关证据的权利。因此,被告是始终在场的。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一无所知。而被告却有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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