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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封信
这一切。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因此,你可以这样说,在这一段时间里,陪审员的自由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少得多。因为受到宪法修正案的保护,被告有权面对全部证据和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他是当事人,没有人可以瞒着他什么东西,而使他糊里糊涂地就给判了。陪审团却只可以面对非常有限的合法证据。这个案子实在是比较特别,由于双方的激烈角逐,审理过程特别长,导致陪审员被隔离的时间居然长达9个月。

    还有一点也是很有意思的,你如果问我,在美国,什么场合上是必须穿得西装革履,一点马虎不得的?我想,那首先就是你如果当了被告,面临一个比较需要认真对待的案子,出现在美国的法庭上的时候。在美国,人们的穿着打扮实际上是非常随便的。但是,一个人哪怕他从来也没有穿过西装,在当了被告上法庭的时候,肯定会考虑要去买一套。因为在前面我已经介绍过,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是“无罪假定”,因此哪怕是最危险的被告,美国政府没有权力强迫被告在法庭上穿囚服,更不能戴刑具,以免陪审团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见。被告也都会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利,精心打扮一番,以最“正人君子”,最“体面”的形象出现在陪审团面前,以争取“形象分”。这样,在美国的法庭上,检方和辩方的最后一点有可能形成不平等的感觉也消除了。在法庭上,上面坐着穿着特定大袍子的法官,法官的对面,并列地坐着检方的律师团和被告及他的律师团,两组人员座位排列是完全平等的。从视觉上看,都是服装整齐,旗鼓相当的。他们的后面是旁听席,法官的左侧是证人席。某一侧溜墙根的座位坐着从不开口,形色各异的一群,这就是法庭上真正掌握生杀大权的陪审团。

    我再回到预审阶段的证据裁决。伊藤法官最终裁定,在辛普森家里发现的证据都是可以呈堂的合法证据。为什么呢?因为作为证人的警察一口咬定,案发的当天晚上,他们从案发现场出来,直扑辛普森的家中,并不是对这位被害人的前夫产生了丝毫的怀疑,而是相反,他们考虑到他与被害者曾经有过的亲属关系,有可能也遭遇了同样的不幸,或者说,生命也可能正处于危险之中。再说,与辛普森当时同住的,还有辛普森的孩子,他们的安全也在警察的严重关注之中。在辛普森的家门前和门口停着的辛普森汽车车门上发现血迹,更令人担心里面可能发生什么问题。由于这一切都是处于紧急状态,所以他们是作为紧急状态处理,这才进入他的住宅。此后发现血手套等重大证据,据此取得搜捕状,正式开始搜查。所以,整个程序是完全合法的。辩护律师抗辩说,警察是在撒谎,他们根本一开始就是把辛普森当做嫌疑犯,一开始就是去非法搜查的。这时,法官的裁判作用就体现出来了。你可以看到,这个时候他的“吹哨”对被告非常非常重要。

    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指出的,法官在这种时候的裁决是很谨慎的,一是要有法律依据,二是要公平。否则的话,就会留下“小辫子”,后患无穷。在整个审判结束之后,只要有这样的“小辫子”,不服的一方就可以提到上诉法庭去,据此推翻审判结果。甚至法官还有可能因此而成为被告,葬送自己的前程。我们就曾经看到过一名女法官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之后,被该案的被告起诉,反过来自己坐上被告席的。

    这一次,在伊藤的判决之下,辛普森的律师团一开局就受了一个不小的挫折。那么为什么辛普森的律师团不惜一切要拼命阻止这些证据上法庭,为什么我会在一开始就觉得辛普森特别“没戏”呢?因为从他们家搜出的证据看上去实在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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