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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封信
种族主义的倾向,又不让他过去十年与本案没有非常直接的关系的夸夸其谈,由于其刺激性而对审判形成超出合理范围的影响。辩方对这样的裁决可以说是愤怒之极。一方面,陪审团在作出判决之前,将再也没有机会知道,佛曼对栽赃的问题采取了“运用第五条”的态度,因为凡是没有被批准呈堂的信息,任何人都不允许在陪审员面前透露,另一方面,他们期望甚高的录音带被大大的打了折扣。但是,也只能服从裁判。作为弥补,他们又提供了一些证人。这些证人都清楚地向陪审团证明了佛曼对黑人仇视和对黑白通婚的憎恶。当天的听证结束之后,检方就承认,他们打了一场败仗。

    我相信你看到这里,一定对我屡屡把美国的法庭比作运动场不再感到奇怪了。说实话,这种双方均势力敌的阵势,平等顽强的对抗,以及裁判为保证公平审判所作的努力,常常使我们惊叹不已。

    辩方提供证人证据的阶段,相对于检方的听证阶段,是要短得多了。人们经过漫长的听证,终于等到了结辩的来临。在结辩开始之前,还有几件事我想提到的卷31章。上卷17章主要论述了他的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认,一是辛普森本人决定放弃上证人席作证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在宪法第六修正案里规定的,即,“被告应有权……与原告的证人对质”,但是这一举动有时对被告有利,有时却是有风险的,因为当被告走上证人席的时候,检方也有权利对他大量盘问,除了问到与案情有关的问题,还会尽可能质疑他的个人品质问题,使陪审团对被告留下一个坏印象。因此被告是否为自己作证,一般都由他的律师根据利弊为他分析和决策。二是伊藤非常出人意料地同意了辛普森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发表了很短的,为自己辩解的讲话。尽管这段话只有一分多钟,而且陪审团也不在场,但是法官的这一决定使检察官气得双手发抖,因为这不是作证,检方无法对他提问。被告律师提出这一要求一定也是经过精心考虑的。这一做法由于并不犯规,所以他们也估计法官有可能会同意。虽然法官对法庭上的一些情况有决定权,但是所有的法律专家对伊藤这一决定的评价都是:“极不寻常”。

    在结辩之前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裁决,就是法官同意了检方的要求,让陪审团不受“全肯定或全否定”判定的影响,如果陪审团发现辛普森是出于冲动而不是出于预谋杀害两名被害人的话,他们也可以将被告判为“二级谋杀罪”。法律专家们都认为,这一裁决是检方“非常重大的胜利”,原因是陪审团有了更大的空间去达成合议,甚至可能会使陪审员改变态度。

    可是,我觉得检方的这个要求很难说就是明智的。因为“一级谋杀罪”和“二级谋杀罪”有着逻辑上的差异。当初检方坚决提出“一级谋杀罪”的唯一指控时,曾经强调了辛普森是“在夏天带手套,携带利刃,穿戴暗色衣帽”,并且针对这种指控配上了物证,如皮手套,暗色绒线帽……等等。但是,现在检方的要求恰恰证明他们自己都对这种说法没有信心,何况在要求陪审团也转而考虑“二级谋杀罪”的时候,那些只能和“一级谋杀罪”相匹配的物证又该如何处理呢?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反而完全有理由质疑物证的可靠性。

    不管这么样,在距离初选陪审团整整一年的时候,结辩开始了。所谓结辩,就是检辩双方分别向陪审团总结自己的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由于在整个听证过程中洪范九畴治理国家的九种大法。《尚书·洪范》:“天乃赐,双方律师在证人面前只有提问的份,他们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只能是间接的,因此,这是双方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完整地表达自己,直接地争取陪审团的支持。这最后一锤子是很体现律师水平的。一般都尽量动之于情,晓之于理,因为陪审团毕竟是一些大活人,就看谁能把他们给说动了。

    检方集中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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