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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歇尔大法官的远见
府刚刚开始试着运作,许多运作中才产生的现实问题,都在它产生之后才逐步提上如何解决的议事日程。

    在这个“初级阶段”里,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务就是在那里“判案子”。一方面,他们在宪法的规定之下,成为独立的一个权力分支,行使司法权利。但是另一方面,宪法制定的时候,仅仅考虑了国会是人民的代表,由他们制定法律是合理的,却没有进一步为法律本身产生问题怎么办。例如,几项法律之间有可能相互矛盾。又例如,一项具体的法律可能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

    也就是说,在当时国会的力量显得过强,当它的立法有问题的时候,缺少了一个限制力量。

    也许,正是因为这是一个刚刚建国的混乱局面,各地有许多案件有待处理,而地方法院的水平还很不整齐,最高法院的协助成了大法官们很重要的一个任务。国会在立法中规定,大法官们必须化很长的时间在全国“巡回审理”。现在大家回想起来,都怀疑国会的这项立法,是否存有强化自己权力的私心,他们是不是存心想把大法官们逐出京城去。因为行政分支是执行机构,碍不了立法的大事,而最高法院那帮专职管“法”的家伙,弄不好可真的会出来“管头管脚”。

    于是,在最初的岁月里,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是几乎一年里有多半时间奔波在路途中。那时哪里有什么高速公路和汽车,他们白天颠簸在马车的车厢里,夜晚就落脚在乡村的简陋小客栈。因此,在那个年头,美国竟然有人以身体状况不堪长途辛劳,而辞谢首席大法官职位的。在今天听来,这简直象是神话故事般不可置信,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这在今天是一个令多少人羡慕不已的职位啊。可见当时美国的整个状态,包括政府在内,都还处在一个草创的初建阶段。

    美国国会和最高法院之间最初的不平衡关系,我想,也许和它的历史是有一定关系的。在美国独立之前,许多地方的政府建制是仿英国的。那时,与国会功能类似的“议院”也担当一部分司法的功能,尽管有法院,可是司法是不完全独立的。现在,虽然美国的建国者们强烈地意识到,必须在这个新的国家使司法完全地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与其它两个权力分支旗鼓相当的力量,宪法也有了这方面的内容,但是,由于没有历史先例,一开始,在具体如何实现这个设计的问题上,他们还在摸索。

    但是,当时美国国会的强盛和最高法院的相对弱势,已经引起了一些有识之士的不安。在19世纪开始的时候,美国政府的运作才开始了十来年,当初的那批建国者们,多数还身强力壮,还在各个不同的位置上工作。但是,依据他们自己制定的宪法,他们之中没有一个人具有一言九鼎,超越宪法的威力。他们和其他人一样,也只是作为一名政府官员或是议员,参与这些问题的思考和讨论。整个讨论中,基本上还是和当初制宪时一样,分成所谓的联邦派和反联邦派两种意见。

    这两个派别一直就有,联邦派主张强化联邦政府的权力,他们中的一些人,也主张增强联邦最高法院的实力。而反联邦派,则希望各州拥有真正的权力,联邦政府不要多加干扰。因此,他们对加强联邦最高法院没有什么兴趣。例如当时已经退休的前总统华盛顿,就是持有联邦派观点的,而即将成为19世纪新上任的第一名美国总统的托玛斯.杰弗逊,就是反联邦派的。尽管美国建国初期历时多年的两派争论一直非常激烈,有时也很伤感情,但华盛顿和杰弗逊却始终维持了很好的友谊。

    当19世纪开始的1800年,在美国也是一个大选年,联邦派的亚当斯总统在竞选中失败了。继任的将是反联邦派的托玛斯.杰弗逊。就在这个政权交替的时节,出了一个美国司法史上最著名的案例,这个案例居然还是由于政权交替而引起的。

    现在看来,当时的这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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