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的暴政和法庭上的较量
“我来到十字路口,双膝跪下。
我来到十字路口,双膝跪下。
我乞求上苍,救救可怜的鲍伯”
可是,当人性消失的时候,在一个“多数人的暴政”之下,没有人能够保护得了分散的处于少数的弱势地位的个人。这样的民众私刑在南方发生了一次又一次。我刚才提到的这个数字还不包括那些同时在南方存在的对白人的私刑。
但是,民众私刑只是“多数人的暴政”的一个从形式就野蛮的,让人一目了然的“初级阶段”,因为它明显触犯起码意义上的法律。而在法律形式之内的“多数人的暴政”,才是真正可怕的。它既可以强行开释罪犯,也就可以合法且不动声色地扼杀一个无辜弱者的生命。这就是培尼案刑事审理给予人们的一个警讯。当然,“多数人的暴政”甚至还可以进入立法阶段。这就更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讲清的了,留待以后再聊吧。至少,“法制”还远不是一颗定心丸,因为还有什么样的“法”的问题。
记得我们在很早就讨论过,民主和自由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假如在“民主”这样一个被我们习惯上是看作“奋斗目标”的好玩意儿里头,“少数人的自由”缺席,假如少数人的自由被践踏在多数人的脚下,他们的生命也可以随意被当作祭典“民主”的供品,那么,这样的“民主”只是“暴民作主”罢了。
这就是我前面所说的,美国的民主理念和民主制度在建立之后,依躲不开“多数人的暴政”这样一个“民主结症”的考验。但是,在美国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它时时遇到悖论式的困惑。为什么呢?
你一定已经很熟悉了,美国的民主理念首先包括了区域自治的概念。也就是说,一个地区的人民有权利按照他们大多数人的意愿生活,他们既不受来自外部的干涉,也不受一个类似中央政府这样一个强权的干涉。更何况,在美国,区域自治是相当彻底的。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形同一个小国家。在美国建国的时候,这个民主理念是理想化的,因为它和“人人自由平等”这样一个人道主义的口号同时提出,它希望展示的是一个人人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大同社会。
然而,你必须承认,由于某种历史原因,各个地区和区域,对于人性的醒悟程度是不同的。从美国一开始试图解决历史遗留的奴隶制问题开始,就不断遇到这个“民主结症”或者说“自由悖论”的困扰。因为,象极端南方这样的地区相对封闭,思维方式总是固执和狭窄的。可以在非常长的时期内,它就是固守原有的状态,不思醒悟。在讲理讲不通的时候,往往束手无策。因为,假如代表着美国思想主流的北方企图超越区域自治的原则,予以强行干预的话,那么,如何干预是非常值得斟酌的。一旦干预不当,自己所确立的民主理念就可能先被自己打破了。甚至进入“自由悖论”,即,为了维护少数人的自由,反而“侵犯”了那里大多数人的“自由”。为此,美国的极端南方从奴隶制时代起,就振振有辞地站在那里,抵御来自北方的“干涉内政”。
通过南北战争的惨痛教训,美国的主流意识到,在试图改变南方的时候,必须坚持不打破自己的民主理念和基本的游戏规则,否则,不仅可能制造更大的混乱,而且在人性追求的道路上,可能反而是一个倒退。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南北战争及“南方重建时期”之后,美国主流对于南方的推动都是在游戏规则之内操作,肯尼迪提出的1964年民权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你将看到,一个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在呼吁人道,还是在“以革命的名义”和“公众正义的名义”呼吁仇恨,它的人民将走过的路径是不相同的。
让我把故事再讲下去。虽然按照当时的司法权的划分,地方上的谋杀案是由各州地方法庭审理的,联邦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