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的暴政和法庭上的较量
法部无权在联邦法庭上起诉地方上的谋杀案,但是,新通过的1964年的联邦民权法,使得联邦司法部获得一线新的生机。也就是说,同样一起犯罪,作为谋杀罪是州法所管的罪行,联邦政府无权管,但是作为违反民权罪,则是联邦法管的罪行,就在联邦法庭的起诉范围之内了。
现在,既然全由白人组成的佐治亚州陪审团在佐治亚州的法庭上开释了这些嫌犯,联邦司法部的专家们认为,现在既然有了这个新的民权法,联邦政府无论如何应该插手了。于是,联邦司法部负责民权事务的官员,专程从首都华盛顿南下来到佐治亚,向位于佐治亚的联邦中部地区法庭起诉杀害培尼的KKK凶手,要求起诉他们违反了联邦民权法。1964年10月16日,联邦大陪审团同意起诉这些被告违反了联邦刑事法第241条。
可是,既然起诉的依据是民权法,对这场实质为谋杀的指控中就没有与谋杀罪相关的条款,因为谋杀罪不是一项联邦法的罪名,联邦法庭没有司法权。因此,大家几乎是必须把它当作一场黑色幽默接受下来。例如在培尼一案中,我们看到,联邦检察官指控这些KKK分子的罪名是:合谋侵犯黑人使用公共场所的权利,侵犯黑人利用由佐治亚州政府拥有,操作和管理的设施的权利,侵犯黑人平等使用雅典市的街道的权利,侵犯黑人使用州际公路和在州内旅行的权利,“以及佐治亚州雅典市白种公民可以享有的其它权利”。
即使如此,事情还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联邦民权法刚刚开始运用,还有一些法律问题有待整理。所以,这两个案子在联邦法庭的起诉也并不顺利。
首先是密西西比州费镇的这个案子,一开始仍然有保护证人和起诉证据是否充足的问题。我们再把这个故事讲下去。
1964年9月10日,这个案子就违反1964年联邦民权法在联邦法庭提起诉讼。在邻近费镇的一座城市,在联邦大楼里的一个狭小的法庭里,联邦司法部的起诉律师和19个KKK成员及他们的律师在这儿举行审前听证。通常刑事案件是否能起诉是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大陪审团决定的,但是在召集大陪审团以前,有一道审前听证的手续,由法官决定此案是否有理由召集大陪审团。
还是原来的老问题:由于联邦调查局没有物证,证据是个别涉案者的交代,是打算到正式庭审时才拿出来的,被告律师就提出控方的依据只是道听途说,要求当场检查控方手里的证词,否则法庭就不应受理这种建立在道听途说基础上的指控。
据后来的专家指出,审前听证是不必出示证据的,所谓道听途说也可以被法庭考虑,因为这时候法庭要弄清和决定的是“是否有必要召集大陪审团”。但是这一次,主持听证的女法官卡特竟同意了被告律师的抗议,要求控方出示他们手里的“交代”。
为了保护那些用“交代”来换取较轻的刑责的涉案者,控方不敢这么早就摊牌。在和华盛顿的联邦司法部商量以后,控方表示他们不出示“交代”。卡特法官立即宣布,不受理此案。被害的黑人大学生的母亲一听宣布,当场就昏了过去,而十九个被告则嘻嘻哈哈兴高采烈地步出大楼。
可是这一次,联邦司法部却有把握认定,卡特法官不受理此案于法理不通。审前听证是召集大陪审团以前的一个手续,是否起诉应该是大陪审团才有权决定的。联邦司法部副部长要求联邦地区法官哈罗德.考克斯直接召集联邦大陪审团,考克斯同意了。1965年1月11日,联邦大陪审团开始秘密听证。经过四天的紧张听证,大陪审团宣布同意起诉那些KKK分子违反了属于联邦民权法的刑事法第241条和242条,侵犯被害人的民权。
第二天,联邦法警突袭费镇,风卷残云般地把19个KKK分子逮捕,带到法庭。不知你是否想到,不论这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