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的暴政和法庭上的较量
子此后审得怎么样,假如没有1964年民权法的话,就连这一幕也是不可能发生的。所以,你可以想象,在习惯了高度自治,习惯了完全把联邦政府的力量摈斥在外的小镇居民,突然看到一大帮外来的法警四处抓人,对于被告律师所说的联邦司法部“越权滥法”,“入侵南方”,“侵犯家园”怎么会不产生共鸣。联邦与州的分权,权力的划分,几乎是这里所有的人的基本共识。可是权力如何划分,联邦权力的扩大怎样才是适度的,却永远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话题。
此时,两个案子能否在各自的联邦法庭起诉又出现了新的挑战。
既然现在不是谈谋杀罪,这两个案子的被告方就向法庭提出:联邦司法部依据1964年民权法,尽管有权对侵犯联邦民权法的案件起诉,但是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联邦政府干涉的权利只能到达州一级。即,只有州政府侵犯民权,才是联邦司法部起诉的对象。然而,现在侵犯民权的案件发生在民众的私人之间,这样的案件应该还在州的司法范围之内。
在这个论据下,费镇的被告方律师只同意联邦法庭起诉两名涉案的费镇警官,因为他们是公务员涉嫌侵犯民权。而其余的人则不应接受联邦法庭起诉。考克斯法官支持了被告方的申辩。
佐治亚这一头,联邦地区法庭的法官也同意了被告的同样申辩,驳回了联邦司法部的起诉。联邦司法部只得向最高法院上诉,这就是哄动一时的“美国对盖斯特案”。同时,密西西比州费镇一案,也几乎以同样的理由走向最高法院,这就是“美国对普莱斯等案”。
也就是说,几乎同时发生于南方两个州的谋杀案,在州法庭起诉谋杀罪失败后,又在联邦法庭起诉侵犯民权罪的时候,几乎同时由于司法权的问题遇到障碍,最终都在1965年的下半年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将这两个案子合并考虑,在同一天听取双方律师的辩论,又在同一天,1966年3月28日,分别以9比0对两案作出一致裁决。
在最高法院的一致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指出,两案所涉及的侵犯民权都是在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权的范围之内的。无论是根据宪法及其第十四修正案,还是南北战争以后重建时期的法律,联邦政府都有合法权力可以对平民指控违反联邦刑事法第241条和第242条,从而推翻了联邦地区法院对“美国对盖斯特等”一案的裁定和考克斯法官对“美国对普莱斯等”一案的裁定,发回重审。
我知道,假若不是在专门研究美国法律的话,要搞清楚这里的来龙去脉不容易,大凡美国老百姓也是一样,所以打官司才一定要有律师。可是我在读这个三十年前发生在我现在居住的地方的故事时,看着双方的你来我往,一招一式,我有时候发现自己忍不住在等着出现一个“包公”,一个更有权威,更高明的“青天大老爷”出来快刀斩乱麻,速速伸冤。可是常识告诉我,这样痛快的事不会在美国发生,美国人没有“包公”的概念,他们指望的是这个制度,指望这个制度的梳理,修补和完善。这种对于整个制度的耐心,尤其是相关人员,甚至是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所表现的忍耐,常常使我惊诧不已。由于这种完善有一个过程,他们可能因此受到伤害。他们也感到悲愤,但是,没有人因此就认为应该砸锅卖铁。这是一个整体文化对于契约的尊重。换个地方的话,真不知要砸烂几多法庭,革上多少次命了。
1966年6月,仍旧是在佐治亚州我们所住的小镇的那个法院里,联邦地区法庭在这里以侵犯民权罪,开庭审理“美国对盖斯特等”一案。为六名被告辩护的仍然是雅典市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赫德逊。短短的两年,美国起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民权法的推进和制度的完善,人们的观念也在迅速变化。这种变化的原因,就是我前面聊起过的:一个国家的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