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
一般来说,只有当我们以描述代替专名词时才能够正确地表达出来。而且,表示思想所需要的描述是因人而异的,同一个人又因时而异。唯一不变的东西(只要名称用得正确)就是名称所适用的客体。但是只要这一点不变,那么这里的特殊描述对于有这个名称出现的那些命题是真理还是虚妄,通常便毫无关系。
让我们来举几个例。假设这里有一些关于俾士麦的论断,假定有直接对自己的认识这回事,俾士麦本人便可以用他的名字直接指出他所认识的这个特殊的人来。在这种情况中,如果他下一个关于自己的判断,那么他本人就是这个判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里,这个专名词就具有它一直想具有的那种直接用途,即仅仅代表一定的客体,而并不代表对于这个客体的一种描述。但是,倘使一个认识俾士麦的人作出一个对他的判断,情况就不同了。这个人所认识的是和俾士麦的躯体联系在一起(我们可以假定联系得很正确)的一定的感觉材料。他那作为物体的躯体,固然仅仅作为和这些感觉材料有联系的躯体而被认识;而他的心更是如此,它仅仅作为和这些感觉材料有联系的心而被认识。那就是说,它们是凭借描述而被认识的。当然,一个人的外表特点在他的朋友怀念他时,是会出现在朋友心里的,这完全是一件很偶然的事情;因此,实际上出现在朋友心中的描述也是偶然的。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他知道尽管对于所谈的这个实体并不认识,这种种不同的描述却都可以适用于这同一个实体。
我们这些不认识俾士麦的人在做出关于俾士麦的判断的时候,我们心中所具有的描述大概不外乎许多模糊的历史知识,—— 就大多数情形而论,远比鉴别俾士麦所必需的要多得多。但是,为了举例说明,且让我们假定我们想象他是“德意志帝国第一任首相”。这里,除了“德意志”一词外,都是抽象的。而“德意志”一词又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意义。它使某些人回忆到在德国的旅行,使另一些人想起地图上的德国形势等等。但是,如果我们想要获得一种我们知道是适用的描述,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在相当程度上引证我们所认识的某种殊相。这种引证或者牵连到任何有关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和确切的日期相对立的),或者这里和那里,或者别人对我们的叙述。这样,似乎就是:如果我们对于被描述的事物所具有的知识并不仅仅是逻辑地从描述推导出来的,那么一种已知可以适用于某一殊相的描述,就必然会以不同的方式涉及我们所认识的那个殊相。
例如,“最长寿的人”是一个只涉及共相的描述,它必然适用于某个人,但是关于这个人我们却不能作出判断,因为有关他的判断所涉及的知识已经超乎这个描述的范围了。然而如果我们说,“德意志帝国第一任首相是一个狡诈的外交家”,那么我们只能凭我们所知道的一些事情,——通常是听来或读来的证据,——来保证我们判断的真确性了。撇开我们传达给别人的见闻不论,撇开有关实际的俾士麦的事实不论(这些对于我们的判断都是重要的),其实我们所具有的思维只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有关的殊相,此外包括的就全是些概念了。
空间的名称——伦敦、英格兰、欧洲、地球、太阳系——被使用时,同样也都涉及到从我们所认识的某个殊相或某些个殊相出发的一些描述。就形而上学方面来考虑,我猜想就连“宇宙”也要涉及与殊相的这样一种联系。逻辑便恰恰相反了;在逻辑中,我们不只研究那确实存在的,而且也研究任何可以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或将要存在的,但是并不涉及实际的殊相。
看来,当我们对某种只凭描述而认知的事物下论断时,我们往往有意使我们的论断不采取涉及描述的形式,而只论断所描述的实际事物;那就是说,当我们说到任何有关俾士麦的事情时,只要我们能够,我们总是愿意作出唯有对俾士麦